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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确保独立审判是审判委员会改革的方向

2014年11月01日11:21  南方都市报 我有话说 收藏本文

  近年,广东法院内部的审判组织——— 审判委员会迎来改革,让备受关注却鲜为人知的“神秘审判组织”走上台前。审委会怎么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改革方案的一大看点就是要让更多审委会委员重回一线审判队伍。

  与司法有关的改革应该如何着手,又走向哪里,四中全会的《决定》阐述得甚为透彻。《决定》第四部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中提出了六个方面的改革要求,其中之一是“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显然,要讨论一个事关判案的改革的利弊,就是要看其是否有利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在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审委会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审委会不同于合议庭,它不直接开庭审理案件,合议庭难以做出决定的疑难、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才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其权威不言而喻。而对于原被告两造和各自律师来说,由于审委会并不参与审案,其作用发生在审案之后,在法庭上感受不到这个组织的存在,因此又具备了一定的神秘感。

  审委会在中国产生有特殊的背景。正如某资深法官所说,在法制建设不够完善和法官整体素质不高的特定时期,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审判质量,需要设立审委会来当“把关人”。然而在审委会的运作历史上,也不乏质疑的声音。最强烈的批评无非三点,一是由于以往实践中审委会委员选任大多与行政级别挂钩,成员多数是法院领导,很难避免行政化嫌疑,二是如果把独立审判的主语理解为法官个体,那么审委会“审案的不判案、判案的不审案”的模式对这种独立应该有一定的干扰,三是由于决定案件的权力在并不参与审案的审委会,所谓“集体负责”只会产生出权和责的分离,“集体负责”往往成为“无人负责”。

  无论是赞赏审委会的价值,还是质疑其作用,在司法案例中都不难找到支持自己的证据。但即使是前者也似乎很少否认审委会在实际运作中出现了一些弊端,需要进行针对性改革。

  广东高院着手进行的审委会改革属于何种性质?据媒体披露,改革方案中除了拟让更多审委会委员重回一线审判队伍,同时还将多选业务骨干充任委员,从而减少审判委员会中领导的比例。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广东佛山也曾针对怎样确保独立审判而进行过可贵的尝试,在“佛山经验”中,审判长带着两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成为名副其实的审判单元,从收案、开庭、写判决到签发判决,审判长全部亲力亲为,并且最终负责。

  相互比照可以发现,广东高院推动的这次改革更具有渐进的特点。减少审委会中行政领导的比例,是为了淡化行政化色彩,让审案、定案真正成为一件严肃、专业的工作。让更多审委会成员重回一线审判队伍,从而解决审委会“判而不审”的问题。让审委会这个组织得以完善,发挥其最初设计者所要达到的初衷,正是此次改革的具体目标。毫无疑问,这两大着力点都是因应着以往舆论所批评的审委会的弊端而来,其富有成效当在情理之中。当然一个有可操作性的改革方案还不能忽视细节,比如让审委会成员重回一线审判队伍,其出现在法庭上到底是以参与者的身份还是以审案法官的身份?如果是前者,这种视察式的参与似乎不足以解决判而不审的难题,如果是后者,则又有重复之嫌,因为法官对于由其审理的案件独立负责,这原本是近现代审判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一个法官审理某起案件的质量如何,与其是否具备审委会成员身份应该关系甚微。

  近年来各地司法改革的动作不断,不难发现改革的深层动机在于存在共识,那就是需要如四中全会《决定》所说的那样,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在这个共识的基础上,通过各地改革经验的积累,未来中国司法改革的前景可以期待。

(编辑:SN143)

文章关键词: 审判 委员会 独立 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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