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唤黄晓明还钱要过多少关?

2016年04月12日07:55   南方都市报 收藏本文
黄晓明律师声明 黄晓明律师声明

  王琳专栏

  明星卷入代言风波的个案越来越多,新的中招者是黄晓明。虽然度娘对黄晓明的这起负面事件不是特别在意,但黄晓明的微 博显然是个很难“公关”到的地方,于是我们看到了这个平日里粉丝聚集的去处,现在俨然是P2P讨债集合地。#一起召唤黄晓明来还钱#甚至还成为微博的一个 热门话题。

  去年《广告法》的修订,曾引发舆论聚焦。尤其是有关明星虚假荐证要承担“连坐责任”的新规,在全民热议中为人所熟知,也给了公众诸多期待。在“召唤黄晓明还钱”的主题之下,出现“起诉黄晓明还钱”的声音并不那么令人惊奇。

  事 件的起因据说是由黄晓明代言的P2P平台东虹桥金融在线被曝“出事”。但黄晓明工作室否认了黄的代言人身份。官方的解释是:黄晓明由于多年一直关心且致力 于大学生创业的相关工作,于2015年,上海东虹桥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推广“贷你圆梦”项目,特邀请黄晓明拍摄了主题为“有梦、有未来”的宣传 片及相关平面广告。除“贷你圆梦”项目外,黄晓明与“东虹桥金融在线”或其关联公司无任何投资或合伙关系。

  明星要不要为虚假广告 “连坐”,首先得看这个明星是不是“广告代言人”。在新《广告法》中,广告代言人被定义为“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 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黄晓明为“贷你圆梦”项目拍摄了宣传片及相关平面广告,广告代言人身份似可坐实。不过,黄也否认了他作为该公司“广 告代言人”的身份。言下之意,他只对“贷你圆梦”项目承担代言人的责任。

  具有“广告代言人”身份之外,还得对广告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荐证。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是,“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 过虚假荐证的认定并不容易,“有梦、有未来”算不算荐证?要真上了法庭,也有得辩论。如果虚假荐证成立,要追究代言人“连坐”责任,还有“明知或者应知广 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这一核心要件。有多少明星代言人会坦承自己“明知”广告虚假呢?“应知”的标准争论也不会少,如果明星“应知”,商品或服务的监 管部门不是更“应知”吗?

  从新闻中看,黄晓明貌似并未接受过“贷你圆梦”的服务,还有传闻称黄自己也是这个项目的投资人。新《广告 法》实施以来,也确有公司为规避明星代言责任,直接聘请明星担任公司的合伙人或董事等职务。这么做的用意就在于把明星从“代言人”变成“广告主”。规避法 律的“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需要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通过不断地拾遗补缺来应对。

  要召唤黄晓明还钱,看来关卡重重。当然,不只黄 晓明,类似事件中,还无一位明星代言人因虚假荐证而承担了“连坐”责任——— 至少在公共舆论平台上我没有看到过。明星虚假荐证要“连坐”,是《广告法》 修订过程中被着力渲染的“亮点”。如今新《广告法》已施行七个多月了,首位因虚假荐证被追究“连坐”责任的明星依然云遮雾罩,如此尴尬的现实不免令人失 望。受害人“召唤黄晓明还钱”,或许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但召唤《广告法》的切实有效施行,乃是当务之急。最严《广告法》,如果没有最严执行,那又会是一 只病猫。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副教授)

责任编辑:黄睿 SN224

文章关键词: 黄晓明 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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