砸死冠生园老总的真是一群猴子?

2016年04月23日07:38   南方都市报 收藏本文

  原标题:有没有猴子景区都要担责,但是……

  沈彬

  4月19日,上海冠生园食品集团原董事长翁懋,在河南著名风景区云台山旅游时被山石砸中,不幸身亡,享年68岁。

  这本来是一 个非常不幸的事件,想不到云台山风景区发布消息时,却节外生枝,称:翁懋被“一块猴子蹬掉的石头砸中脑部”。结果,事件在传播过程中就变了味儿,轻佻、调 侃横行:“上海冠生园董事长被猴子弄死”,“冠生园董事长被猴子蹬掉石块砸死”……一名国企的前负责人,他缔造的“大白兔”曾带给我们很多美好的回忆,他 晚年正常旅行,横遭不幸,被如此“消费”实属不该。

  而旅行社方面更是直指云台山“把责任推给畜生”。现场目击者回忆称:“砸中翁老 先生的,不是一块石头,是一片石头,是一整片像塌方一样的、声音很响的轰轰轰轰的石头,而被石头砸中的仅有瓮懋一人,其余人均未受伤。“那个地方是没有猴 子的,我觉得景区是在混淆事实。”(昨日封面新闻)

  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云台山景区方面提“猴子蹬掉石头砸中人”都是画蛇添足的。 从经验上分析,云台山当地只有猕猴等小型灵长动物,那不是大猩猩能蹬下来更大的石头?从调查的角度分析,猴子蹬掉石头也是在电光火石之间,怎么就能断定是 猴子蹬掉的?退一步说,是猴子蹬的,风景区就没有责任了吗?

  首先,《旅游法》明确“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是景区开放的 前提之一。无论有没有猴子,管理方都应该保障景点“满足安全条件”;如果说猴子蹬石头就足以造成安全隐患,那么应该做的不是“怪猴子”,而是封闭相应景区 或者采取其他的防护措施,保障游客的基本安全。

  其次,游客与旅游经营者的责任是怎么划分的呢?其实,近年司法“收紧”了对游客方面的保护。

  以 往对于游客的意外伤害,法院适用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原则。但 是,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推出《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后,法院一般是审查旅游经营者是否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履行告知警示义 务、未尽必要的提示救助义务等,以此决定旅游经营者是否承担责任。

  这带来了一种司法倾向,就是所谓“游客自身是安全的第一责任 人”,最近不少判决中,都是强化游客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比较弱化景区、旅行社的安全保障责任。比如,2014年,张先生一家到浙江诸暨五泄风景区旅 游,张先生年仅3岁半的儿子突然从山道护栏的空隙处滑出路面,张先生钻过护栏意图拉住儿子,不幸坠崖而身亡。最终,法院判决景区仅承担20%的赔偿责任。 至于,游客违反景区警示下河戏水而摔伤的,有的法院甚至判游客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就本案来说,如果死者没有过错,比如,闯入禁行地区等,单纯就是滚石伤人的话,应该由景区、旅游社承担全责。

  不 过,哪怕如此,从之前案例来看,索赔的结果也不是很理想。2015年桂林著名的叠彩山景区坠石,导致游客7死25伤,曾轰动全国。其中受害者主要是重庆的 游客。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重庆渝州区法院对这起“景区游客意外伤害案”的多起案件一审判决书,法院统一认定:死因系自然灾害,具有一定的偶发性,旅行社 并非仅凭提示和注意旅行行程中容易产生的安全隐患就能够必然避免的,要求旅行社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失公平,最终都只判旅行社承担50%的赔偿责任。当然, 这个50%的赔偿责任,可能是考虑了之前保险赔偿金等因素的。

  无论是否猴子蹬的石头,按《旅游法》开放景区必须符合安全条件,本案当然应由景区、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不过,近年的司法更倾向“平衡”游客和景区的利益,而不是突出优先保护游客的利益,索赔前景恐怕并不让人乐观。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责任编辑:王彦飞

文章关键词: 最高人民法院 猴子 冠生园 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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