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嫖执法与程序正义

2016年05月12日08:51   南方都市报 收藏本文

  金泽刚

  “人大硕士被抓嫖,突发死亡”事件引发舆论鼎 沸。10日,“平安昌平”就此事件特发公告。公告称,5月7日,昌平警方对昌平区霍营街道某小区一家足疗店卖淫嫖娼问题进行查处,抓获涉嫌卖淫嫖娼人员6 名。嫖娼嫌疑人之一的雷某在抓捕过程中激烈反抗、逃跑,并将民警所持视频拍摄设备打落摔坏,后在带回审查过程中因身体不适,经抢救无效死亡。

  就事论事,各方质疑无非聚焦于两个方面:

  首先,民警发现雷某从足疗店离开,即跟进对其进行盘查抓捕。那么,“从足疗店离开”如何能证明雷某即是进行了嫖娼活动的“嫖客”?警方仅仅是出于怀疑(也许 有线报),便对一名公民采取强制措施,如果是针对突发重大案件情有可原,现在只是嫖娼这种普通治安违法案件,则有小题大做之嫌。事实上,一些地方对抓嫖搞 选择性执法,或者钓鱼执法,或者过于追求经济目的早就引人质疑。这或许是这次事件引发舆论高潮的背景因素。

  其次,这是一起普通治安案件,雷某却在警方执法过程中突然死亡,人死了,谁来证明其清白或者不清白?显然只有执法的警方能够做到,也应该做到。此类事件的举证责任就在警方。警方应当依法对执法过程的记录资料等予以保存,适当时候全面公开,接受监督和调查。

  任何公共事件,真相到底如何,一切都要从证据出发。社会事件不是悬疑游戏,过多的揣测没有意义。雷某嫖娼与否实则不是问题的关键。但鼎沸的舆情几乎一边倒地 质疑警方执法,反映出民众心目中执法机构的公信力不足。往日“抓嫖错抓女警”、“湖北某教授被疑嫖娼,抓捕中死亡”等都与“雷某被抓嫖死亡”一事有相似之 处。行政执法从启动到具体实施过程,其如何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至少在程序上要让人们看得见正义。

  在此次事件中,警方抓嫖执法的依 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人民警察法》。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负责人批 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 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可 见,法律对于公安机关的执法程序并非没有规定,然而,在实践中罔顾规定,执法程序随意的现象依然比较普遍,这就容易导致“执法事故”的发生。而且,《治安 管理处罚法》不是专门的程序法,虽然对执法程序有一定的规范,但重实质轻程序、重效率轻公平的执法理念经常使程序规范被束之高阁。更何况很多基层派出所还 有“执法创收”一说,这就使得相关执法目的偏颇,执法手段就可能过度,甚至逾越法律的红线。此外,警察执法亦缺乏有效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具有滞后性,或 者流于形式,这也使得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在执法过程中缺乏必要的保障。如今,就雷某死亡事件的调查,当事派出所需要回避,这也是回避制度的必然要求。

  现代社会,死人是天大的事。如何避免执法意外值得好好研究。不能舆论过后又回归为零。执法过程不可无视法的价值选择,程序正义也不只存在于法庭之上。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责任编辑:王彦飞

文章关键词: 嫖娼 抓嫖 程序 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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