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责任制改革核心:权责匹配

2016年05月26日07:26   南方都市报 收藏本文
推行法官责任制的脚步为何步履维艰? 推行法官责任制的脚步为何步履维艰?

  原标题:司法责任制改革:看到问题,直面挑战

  作者:南都社论

  日前,在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卢炳辉作了关于粤地法检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情况的专题调研报告。报告指出,广东省司法权运行机制较顺畅,法官、检察官办案一线得到加强,人均结案率有所增加,“首批试点法院已实现99%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或审判长直接签发”。

  新一轮司法改革进入实操阶段,囿于改革实践的专业范畴,以及相关信息、数据收集的延后,具体改革实践的进展与问题,各界不乏关注,但缺乏周详数据。广东作为新一轮司改试点地区,此次由人大专门委员会进行的专题调研报告,贵在一手数据,也贵在直面问题。调研报告指出,改革在深化推进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对法官和检察官的遴选入额工作还存在论资排辈、迁就照顾现象,如何合理分配院领导、班子成员与其他入额法官、检察官承办案件的比例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等”。

  司法责任制的核心,用一句话说,就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再精炼点表述,即四个字:权责匹配。司法权力维系社会秩序与价值底线,法检权力攸关社会纷争解决,往往涉及人的财产、自由乃至生命,裁量者对自己依据专业和法律规定所作裁决负责,检察官对自己司职的法定程序谨慎有度,于社会发展与法治建设而言,都异乎寻常的重要。

  长时间的司法实践,司法文书上署名的裁量者与案件事实上的决定者,出现了名实不符,最了解案情的案件审理者,受制于司法管理和运行机制,无法对案件起到决定作用,反倒是对具体案情可能并不十分了解的审委会、检委会乃至法检行政岗位领导,在左右和决定案件走向。司法文书上落笔下判签名的人,并非真正的决策者,导致的最直接后果,便是冤假错案出现时,追责无门。广东实践中,制定审判监督和管理的“权力清单”,明确了院长、副院长、庭长的个案监督权,这与最近某地坐在旁听席的法院副院长当庭传话影响庭审进程的新闻对照看,便可直观看到权责界分(尤其是界分之后的落实)的必要。

  观广东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诸项措施,不少是从细节入手求解长期的司法难题。比如明确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审判权力,减少院庭领导的审批把关环节;再比如界分不同法律岗位的明确职权边界,不仅是院庭领导,还有包括书记员、助理审判员等。当然,改革措施只有落到地面,才能评估预期,也才有助于发现问题。本轮改革对进入法官员额的院庭长,要求每年承办一定数量的案件,这一条首先面临的,是领导与普通法官“抢员额”的问题,其次便是进入员额的领导,其所承担的案件审理任务,究竟能否完成,又是以什么样的方式完成?

  调研数据显示,首批试点法院入额院领导全部承担一线办案任务,办案数量比改革前大幅增长,平均占全院结案数的20%-30%。数据之外,还要理性认知,作为身兼行政管理职务的法院领导,其进入员额、回到一线审判的利弊优缺,此类问题到目前为止,其实并未得到彻底解决。

  任何改革,最核心的问题终究是人的问题,对人的改革问题中,对领导的改革又是难题中的难题,这一点无须回避。以前不进法庭就可以对具体案件起决定作用,现在要权责匹配,那么以前左右案件的领导会否有新的方式继续保持影响力?公众的个中担心,都是制度改进、机制探索该回应和解决的问题,调研报告直面问题的态度,是下一步力求在地方实践中寻找解决问题思路的第一步,当然也为全国范围的司法改革提供借鉴。

责任编辑:杨锋

文章关键词: 冤假错案 司法 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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