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官员丑闻”的举报人很不妥

2016年06月06日10:16   南方都市报 收藏本文
张家界官员被报包养女主播 被免职后复岗 张家界官员被报包养女主播 被免职后复岗

  金泽刚

  近日,一则举报湖南张家界某官员生活腐化并 与电视台女主播通奸的网帖引发关注,发帖人自称是女方的丈夫,举报对象是张家界处级官员金某某,同时还曝光了相关视频。随后,张家界市委、市政府就此举报 召开会议,在市纪委和市公安局介入调查后,金某某被纪委立案调查,其个人资料也从官网上消失。然而,三名老干部却向媒体反映,事发后张家界公安局对此事展 开了“双查”:一方面查金某某的作风问题,另一方面查举报人拍摄曝光视频是否合法。(5月28日澎湃新闻)

  自从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 从严治党、依纪依法惩治腐败以来,“老虎”、“苍蝇”纷纷落马,事实证明,反腐败的成果与民众的举报热情高涨密切相关。许多地方还通过创新载体、整合资源,建成实体举报与官网、微博、微信多途径相结合的举报方式,效果颇佳。不过,网络的口子一开,侵犯名誉隐私、传播虚假信息,甚至诽谤、陷害等问题也成为 了被举报者自卫的“武器”。对此,公权力持有一种什么态度,以及采取什么样的做法就非常重要。

  有资料显示,我国80%的职务犯罪是通过举报发现的。巡视工作也必须与举报相结合。事实上,多年来,我国法律对于举报一直持支持和奖励的态度。早在199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发布了《奖励举 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1996年最高检又通过了《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经过2009年和2014年两次修订),其中,有两章专门规定举报人保护和 举报奖励制度。今年4月,最高检、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该通知强调,严格执行举报人保护、奖励制 度,积极预防和严肃处理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在这里,进行保护奖励与防治打击报复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打击报复不只是指被举报人打击报复,假借公权 力“查”举报的方式如何,与私人的打击报复“有异曲同工之妙”,这明显是完全背离上述规定的。

  作为受理和调查部门,其工作重心理当 是调查“被举报之事”,而非调查“举报之人”。举报的核心在于真实性,即被举报者的违法违纪行为是否属实。不管举报人动机如何,只要举报问题属实,就是正 当的举报。的确,举报人采取的方式可能不一定妥当,手段也可能过激一些,但这种举报违法违纪线索的获取与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有着很大的不 同,不应成为比“调查举报之事”更优先的事情。首先,举报线索只是提供一种证明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可能性,在将来追责过程中,还需要通过合法途径调查取 证,举报线索不是直接证据。其次,举报往往就是要将隐蔽的事实公之于众,而举报人取证途径有限,录音录像、短信照片等是举报常用的手段,也是追求举报真实 性的有效途径。很多举报者甚至是在通过正常途径反映无果的情况下,才被迫选择了网络举报等行为。若对举报的方式过于苛求,等同于阻碍举报,限制举报。换个 角度来说,即使是举报人侵犯了所谓被举报者的隐私权、名誉权,那也是属于民事侵权的范畴,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而不应由公权力主动介入。所以,与惩治违法 违纪官员相比,着力调查“举报人是否违法”是方向性错误,是“本末倒置”的捡芝麻丢西瓜之举。往严重处着想,这种做法还有包庇腐败官员、转移群众注意力之 嫌。

  人们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其中最重要的环节就是要让群众感受到公权 力的行使不偏不倚。记得今年年初,因“偷拍县长收礼视频”而闻名的江西汪冬根案就受到不少质疑,当地对收礼县长的调查结果迟迟不予公布,偷拍者却被快速抓 获,且锒铛入狱。在某种意义上,“只许县长收礼,不准农民偷拍”的逻辑令人不安。此案偷拍者最终被定罪固然是罪刑法定的结果,但审理此案彰显了看得见的正 义没有,尤其是“收礼县长”如何处理留下未竟之问,令司法公信力打了折扣。

  如今,网络问政方兴未艾,法治政府日益开明。官员的一举 一动都牵涉公权范畴,理应自觉接受民众的监督。遇到举报,同样要抓“主要矛盾”,将举报的事情查清楚,让确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官员依法接受制裁,如果举报不 实,则可及时澄清事实,并对举报人依法依规处理。至于举报者实施了某种不当甚至偏激的手段,恐怕用不着太计较,“君子不计小人之过”嘛。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王彦飞

文章关键词: 腐败 官员 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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