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摄警察执法,法律是否允许?

2016年06月11日08:11   综合 收藏本文

警察文明执法,何惧围观拍照

  作者:陶舜

  来源:家国天下

  路遇警察执法,围观之余随手拍了下来,会不会违法?据澎湃新闻报道,6月3日四川平昌县公安局的官方微博曾对此明确表示:“法律不允许”。该局官微引用法律条文称,这属于妨碍执法民警执行职务的行为,人民警察可以口头警告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将违法行为人传唤至公安机关处理。“平昌公安”的上述微博被转发6300余次,评论近3000条,在网上引发热议,此后不久该信息被删除。

  “平昌公安”的说法真的站得住脚吗?据报道,他们引述了一些法律法规来论证上述观点,比如《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等。不过法律界人士认为,平昌公安所引用的规定,与围观拍照没有关联性,且一些条文规范的对象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人,并没有提及旁观人群,不能作为不允许公民围观拍照、监督警察执法过程的法律依据。

  具体到对执法行为进行拍照这件事,在界定其是否违法之前,或许有必要先行区分拍照主体是围观群众还是违法犯罪嫌疑人。客观地讲,如果是围观群众,他们作为现场目击者,拿手机拍下画面,对于多角度展示执法现场是大有裨益的。不要忘了,摄录之于真相,通常只能呈现局部,多角度的拍摄,有助于对真相进行多局部多角度的拼接。尤其是在真相陷入罗生门的时候,假如碰巧又遇见监控摄像头坏掉的情况,那么来自群众拍摄的视频就会成为重要的线索和证据。

  因此,通常情况下围观群众的拍摄,不仅不构成违法,还是监督文明执法和法治建设的有益补充。民众围观执法并拍摄,源于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这种监督权被称为群众监督,同时也是一项宪法权利。换个身份,如果拍摄者是新闻记者,基本就不会有什么争议,新闻记者在执法现场进行采访拍摄,属于媒体的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监督合在一起,对法治文明建设是一种巨大的促进和保护,对于其中的文明执法,必然有一种肯定;对于其中的不文明执法,也是一种记录,以备未来的查考和审查——事实上,绝大部分现场阻挠拍摄的行为,先不说执法行为本身文不文明,这种阻挠本身可以说就是不文明的。

  媒体报道,2013年6月某天广州十几名城管与五六名巡逻的辅警发生争执,双方各自站队,两方都有人手持手机拍照。辅警们戴着写有“广州市社会治安联防联控巡逻”的袖章,城管们穿着制服。媒体的图片报道呈现了双方对峙的状态,看来应该没有发生进一步的冲突。这说明拍照连接真相,真相具有巨大的说服力,能够让双方克制下来,防止冲突升级。在这个特殊案例里面,双方互为执法者,可能也互为对方眼里的“群众”。

  为了保证文明执法,有关部门其实已经自备执法记录仪,这说明有关部门一直都很重视影像证据。是机器就有故障的时候,有些时候影像记录仪也会没电或者出现其他故障,这时候如果有群众摄录的视频作为补充,就能丰富现场证据。如今移动互联已经成为一种生活方式,智能手机和视频网络的普及,已经刮起了一股全民自拍、全民直播的热潮,看见什么都想拍个照片录个短视频与好友分享,这与其说是一种爱好和时尚,不如说早已成为现代人的生活习惯。

  值得称赞的是,这种“习惯”不仅被一些执法部门所理解,而且已经被一些执法部门所采纳,新技术和新工具正在促进文明执法的创新。6月1日,郑州市中原区城市管理执法局首次尝试网络视频直播,将执法过程展现在网友面前,让人眼前一亮。城管“直播执法”,是对自身能够坚守文明、公开、透明执法的法治自信。“打铁还需自身硬”,敢于把执法全过程直播出来,更是狠下文明执法决心的体现。人们有理由相信,敢于直播的城管,相当于把权力关进一个互联网+的铁笼子里,比起不敢直播甚至阻挠拍摄的执法人员来,更能把每句话、每个动作都约束在法治轨道里。从这个角度看,警察文明执法,何惧群众拍照?

  不过,正如法律学者所指出的,民众也应该注意围观拍照应该有边界意识。拍照不能影响警察的正常执法行为,应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以免干扰正常的执法活动,尤其是在视频的使用问题上,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避免造成对当事人的侵权。

责任编辑:王彦飞

文章关键词: 围观 冲突 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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