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制度改革的核心,依然是给律师赋权

2016年06月15日07:44   南方都市报 收藏本文
律师代表们热议了广东试行律师分级制度的可能性 律师代表们热议了广东试行律师分级制度的可能性

  原标题:深化律师制度改革,赋权仍是重中之重

  6月14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对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作出部署。《意见》共分6部分29条,包括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健全律师执业管理制度、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等多方面内容。

  事实上,早在2015年9月,中央深改组第16次会议就已经审议并通过了这份事关律师制度改革的文件。在过去近9个月的时间里,有多份保障律师诉讼和执业权益的文件陆续出台,比如最高法今年1月的《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就在立法和既有规定的基础上,重申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十项规则。

  律师作为法律职业群体的一员,与其他法律部门从业人员最大的差异,便是其角色、身份的社会化,《律师法》对律师职业的定位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此前,律师一度被定义为“国家法律工作者”、“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等,这一定位措辞的变化,本身也见证了国家法治的进步。但正因为律师角色的社会化,使得律师与公检法等其他国家法律工作者之间的关系,一度变得异常微妙、乃至紧张,包括各种律师执业权利遭遇侵害的个案频发,也客观印证了相关改革的重要和迫切。从这一制度背景出发看此次深化律师制度的改革,便不难理解诸项改革措施的落脚点,归根到底还是观念之变。

  深化律师制度改革,较大篇幅述及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的内容,其中所列举的多项改革措施,部分已在前述具体规范中予以落实,比如“律师进入法院参与诉讼确需安全检查的,应当与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同等对待”,在今年4月最高法修订的《法庭规则》中便可以看到。梳理具体化的改革措施,相较于部分直观可见的新举措,大多数律师执业权益的保障条款其实是现有法律法规内容的重申与汇总。汇总、重提并非毫无制度新意,恰恰说明当下律师权益保障存在诸多法律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同时也表明高层对于保障律师权益问题的重视以及改变的决心。

  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说,“构建司法人员和律师之间新型关系,主动权在政法机关”,这里所说的“主动权”,更多体现在保障律师执业过程中各级政法机关的自我约束与自我削权。律师职业的存在,就是一种对抗设计,通过庭审对抗,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客观上帮助法庭查明事实,也帮助侦控各方尽可能避免冤假错案。律师不是捣乱者,庭审对抗也不是敌对,孟建柱所言的“主动权”,正是基于此对侦控审机关提出要求,律师制度深化改革,重心就在侦控审机关,在每一起诉讼案件的办理流程之中,改的是其他法律职业者对律师的偏见和其他旧观念。正如最高法副院长沈德咏此前撰文所言,“现代的诉讼构造,为防止一边倒,通过立法安排了刑事辩护这样一种对抗力量,从而形成了诉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格局。从防范冤假错案角度而言,推而广之,从确保所有刑事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合理性、裁判可接受性而言,辩护律师都是法庭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

  律师的法律地位要提高,律师的执业权益要保障,重中之重依然在于对律师赋权,以及对侵犯律师执业权益的行为与机构,予以法律上的明确追究。侵权有惩处,赋权才有力度,诸项改革措施的落实值得期待,尤其值得期待的是,这些措施在司法实务和律师被侵权个案中有扎实的体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是本轮司法改革的既定目标,实现这一目标的第一步,应该要让每一位律师在每一次执业活动中都首先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到执业权益受尊重、受保障。律师制度改革的核心依然是赋权,这不仅是对律师职业本身法律地位的尊重,也是一国法治文明程度的风向标。(南都社论)

律师的法律地位要提高,律师的执业权益要保障,重中之重依然在于对律师赋权,以及对侵犯律师执业权益的行为与机构,予以法律上的明确追究。

责任编辑:杨锋

文章关键词: 孟建柱 冤假错案 机关

分享到:
收藏  |  保存  |  打印  |  关闭

已收藏!

您可通过新浪首页(www.sina.com.cn)顶部 “我的收藏”, 查看所有收藏过的文章。

知道了

0
收藏成功 查看我的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