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hone6手机被责令停售,都有什么启示?

2016年06月22日07:56   南方都市报 收藏本文

  原标题:iPhone6手机被责令停售给中国企业的启示

  作者:李俊慧(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日前,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就“‘手机(100C)’(专利号:ZL201430009113.9)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作出处理决定(京知执字(2016)854-16号),要求中复电讯、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分别停止“许诺销售、销售”和停止“销售”iPhone6、iPhone6plus两款手机。

  这应该是苹果公司首次在国内领到“禁止销售”的禁令,也是iPhone与国产手机PK专利时,首度暂时落败。

  虽然,iPhone6是否构成外观设计侵权还有待法院最终判决,但是,这个阶段性胜利还是值得国产手机厂商们共同庆贺的。

  回溯整个iPhone6外观设计侵权纠纷处理及认定经过,可以看到,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应当是相当慎重的,历时近一年半之久才最终做出处理决定。

  而反观苹果公司,该公司于2014年9月9日对外正式发布iPhone6系列手机。而其在美国则是在2014年5月5日,也就是新品正式发布前4个月就提交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不过,中国作为苹果手机最大的消费市场,苹果公司是在2014年10月31日才提交iPhone6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15年3月11日获得专利授权。

  简单说,在“‘手机(100C)’(专利号:ZL201430009113.9)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期间,尤其是前半段时间,iPhone6系列手机在国内并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这应该也是苹果公司卷入此次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的关键所在。

  如今,苹果公司已就该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这意味着iPhone6/6plus会否全面被禁止销售还未有最终定论。

  不过,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部门规章《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后,被请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诉讼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简单说,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规定,结合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至少在北京地区,中复电讯不得销售或许诺销售iPhone6/6plus,苹果公司也不得销售iPhone6/6plus。

  当然,进入司法程序后,苹果公司也可以申请停止执行有关停止销售的处理决定。

  显然,苹果公司未能在中国同步申请iPhone6系列手机外观设计专利,是给自己带来不少麻烦的根源所在。

  不过,苹果公司在应对专利侵权纠纷时,还有一些应对之道值得国产手机厂商借鉴。

  比如,在该纠纷处理期间,苹果公司曾于2015年3月30日就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后者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了维持专利有效的决定。

  虽然,苹果公司没能通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实现成功“拆弹”,但是,也拖延了其被责令停止销售处理决定的做出时间。

  因为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被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中止处理。

  此外,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侵权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之后,被请求人就同一专利权再次作出相同类型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请求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

  简单说,如果专利纠纷侵权行政认定手段利用得好,权利人凭借此决定,可在各地快速维权,而届时苹果被禁止销售的区域可能就是全国了。

  当前,包括华为、小米、乐视、O PPO在内的国产手机厂商纷纷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或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主动申请专利,或斥巨资海外收购专利。

  而iPhone6被责令停止侵权事件给国产手机厂商带来的启示是,一方面,要加大包括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申请力度;另一方面,也不要让获得授权的专利“躺着睡觉”,应积极利用好国内专利纠纷处理方式,借助包括行政、司法等在内的各种途径或手段,加大包括专利在内的各类知识产权维权力度。

  

责任编辑:杨锋

文章关键词: 知识产权 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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