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应成为守法楷模,而不是反面典型

2016年06月22日07:34   南方都市报 收藏本文
政府与法 政府与法

  原标题:[社论]政府法治:要自我限权,更要外在约束

  作者:南都社论

  一桩双方都挺执拗的诉讼。2012年,河南省濮阳市政府对市区中原市场及劳动市场进行拆迁,被部分商户告上法庭,河南鹤壁中院在三宗诉讼中连续判决濮阳市政府败诉,但濮阳市政府从始至终并未履行判决,日前被相关商户第四次告上法庭。

  不停地起诉,不停地胜诉,但被判决败诉的市政府却也淡定如初,不停地爱搭不理,“既不上诉,又不承担责任改正错误,法院判决似乎成了一张张法律白条”。在这样一起连环诉讼中,公众可以看到对司法判决熟视无睹的行政机关,但更令人感佩的,则是执拗地选择相信法律、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行政相对人、一群公民,当然还有异地审理带来的司法判决。

  据最新消息,在媒体报道之后,濮阳市政府公开回应,承认市政府对两市场的征收决定、拆迁行为、征收补偿决定等程序违法,同时表示将尊重并执行法院判决,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与业主做好沟通协调,完成补偿协议的后续工作。承认违法,是在司法多次裁决其违法之后,更是在媒体介入报道之后,行政机关违法在先,司法确认其违法在后,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成为既成事实,使得司法确认违法之后所能给予的补救,只能是“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也就是补偿多少的空间,但已经没有了不同意拆迁的可能性。侵权已成事实,无法恢复权利被侵害前的原有状态。政府的低头来之不易,但在这个时候,更有必要回顾这个最终被确认违法的行政行为,这一切如何发生,其过程究竟如何,“确认违法”的评估有没有可能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前得出?这是本案最值得深究的问题。

  濮阳涉事两个市场的历史,有城市政企合一、社会集资建设的大背景,但此前确认合法、被倡导的投资,政府因为地价的上涨而“反悔”,2012年5月24日濮阳市政府决定对原中原市场及劳动市场房屋进行征收,同年5月30日晚,政府发动强拆,一夜之间将市场夷为平地。被征收之后的土地,转为商业开发,亦非公共用途,这样一场政府强拆过程,诚如后续行政相对人所评价的那样,堪称“行政违法大全”。行政行为可以如此肆意、公然无视法律程序,令人惊讶。

  日前,中央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要求中央部委和县以上各级党政机关明年底前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党政机关未按要求听取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将被追责。并不是说,此前各地政府全然没有法律顾问的设计,此次将法律顾问予以明确,显示了中央政府约束行政行为的决心。但具体而言,“有法律顾问”与“听法律顾问的意见”是两个概念,即便政府此前没有法律顾问,政府下设的多个法律部门,足以充任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职责,濮阳这种公然违法的拆迁,为什么会发生,又为什么屡屡发生?诸多法律层面的制度设计形同虚设,行政首长违法决策但得不到应有惩处,才是行政违法频现的原因。

  行政违法在先,司法对行政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而且是反复作出否定性评价,然而司法裁量并未得到尊重。几份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背后反映的法院“执行难”核心,便是行政机关对法院判决的无视,此前各地探索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其中就有通过行政机关的上级部门介入等方式尝试破题。坚决、明确的司法态度,首先是值得肯定的第一步,但还不够。面对行政机关违法甚至不理会判决他们违法的司法裁决,公民依然、毅然选择再次提起诉讼,而不是放弃法律手段,故司法必须公正、必须自强,这才不会辜负执拗的公民以及他们对司法、对法律的信心。

  政府应当成为守法、尊重司法的楷模,而不是反面典型,这一点仅靠呼吁和自律是不够的。督促政府守法,社会舆论的督促是其一,司法的居中裁量和强有力执行亦是其一,不执行司法判决应当受到法律追惩,包括采取刑事手段,行政机关作为判决的败诉方,其对司法的不尊重,司法同样应当给出明确的态度。法治从根本上说,是他律的产物,于行政机关而言,政府法治不仅是自我限权,外在约束而且是强有力的外在约束,尤其重要,也越来越重要。

责任编辑:杨锋

文章关键词: 政府 机关 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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