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购粮被定罪,是改革慢了

2016年07月04日08:30   南方都市报 收藏本文

  原标题:无证购粮被定罪是垄断之祸

  作者:沈彬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民李某,因无证无照大量非法收购玉米,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昨日新华社报道)

  没错,你拿的报纸是2016年的,不是1986年。这年头居然还有人因为非法收购粮食被定罪?在我们的印象中,“投机倒把罪”在1996年就被取消了,而粮食收购全面放开也是2004年的事。

  为什么这起案件这么“穿越”呢?

  200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规定,“从2004年开始,国家将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实行购销多渠道经营”。“全面放开粮食收购”成为当年的改革热点,但是不知道因为什么,到当年制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时,画面就开始不一样了。

  其 中虽然规定:“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但是,第9条仍明确规定:“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这就等于粮食收购还是需要行政准入,并没有实现当年“中央一号文件”规定的“全面放开粮食收购”的改革愿景。

  也正是因为粮食收购必须有行政准入,巴彦淖尔的农民李某,在农闲期间赚些“活钱儿”,将农民手里收购来的粮食转卖给当地粮站,却成了“非法经营罪”。

  其 实李某的案件并不是最极端的。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判过一起更奇葩的案件,栾××是虎林市一个粮食收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于2012年11月18 日取得了“粮食收购许可证”,一个月之后获得了营业执照,而就在取得证照的前后脚时间,公司收购了四次粮食。结果,法院认为栾×ד在未取得粮食收购许可 证及营业执照情况下”收购了粮食,构成非法经营罪(虽然最终免予刑事处罚)。

  无论是李某的案子,还是栾××的案子,两人都被判了“非法经营罪”。那么,这个“犯罪”伤害了谁,造成了什么社会危害呢?

  李 某无非就是一个农民帮着乡里乡亲卖粮食,赚一些辛苦钱,也减少了其他农民运粮入库的成本。如果我们说“粮食的统购”真的是刑法保护的“法益”的话,那么, 李某的所谓“无证购粮”行为,涉及金额只有21万元,玉米不过百吨左右,根本不足以冲击当地国有粮站的垄断经营地位,更谈不上破坏当地粮食购销秩序。至于 黑龙江的栾××,其公司已经取得了购粮资质,只不过在取得证照之前几天购了粮,根本就没有造成任何的社会危害,却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这 也说明“非法经营罪”沦为口袋罪,乃至成为个别垄断机构“看家护院”的利器。粮食收购全面放开本是2004年改革的重要内容,却在现实中被粮食系统部门利 益所阻挠,因为有了2004年《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行政准入门槛,粮食部门通过各种“土政策”筑高围墙,阻拦其他主体进入粮食市场,达到维持垄断经营的 目的,比如,有的要求购粮者要有自有资金50万元以上、400平方米的粮仓。

  由于粮食具有量大价低的特点,农民很少自己辛苦拉粮食 到粮站去卖,一般是直接卖给小贩。在粮食小贩广泛存在的情况下,粮食系统坚持不加甄别地将李某这样的帮乡亲们卖粮的“贩子”与粮食收购企业一样,搞统一的 “高准入”的门槛,根本无法实现规范市场的目的,而是让“执法”变成了手中予取予求的利器。

  改革慢了!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责任编辑:刘灏

文章关键词: 冲击 自由 粮食

分享到:
收藏  |  保存  |  打印  |  关闭

已收藏!

您可通过新浪首页(www.sina.com.cn)顶部 “我的收藏”, 查看所有收藏过的文章。

知道了

0
收藏成功 查看我的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