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罚款,这样的表述不正确

2016年07月20日09:01   南方都市报 收藏本文

  原标题:告别天价罚单,重新审视“超生罚款”

  作者:综合

  日前,《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开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该意见稿拟取消超生多孩按孩次加倍征收的规定,并删除高收入人群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条款。备受各方关注的抢生二孩要不要继续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征求意见稿中没有涉及。

  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实施后,势必面临从中央到地方诸多法律法规的配套修改,这里面涉及最核心的一个问题,可能就是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以及具体的征收标准。到目前 为止,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范性文件,依然还是2002年国务院出台的一个“管理办法”,立法层级较低,而且只有笼统性规定,政策改革前后,对于具体征 收的对象、征收的标准、征收的数额,地方政府和人大出台的细则都可以自主确定。深圳条例修改之前,已陆续出台的各地条例中,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然做法不 一。总体来看,深圳做法值得肯定的是,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做了更人性化的处理,拟废止部分过高标准的征收做法,而且有所保留地取消了计生与教育、就 业等事项挂钩的规定。

  尽管在政策实施早期有称作罚款的现象,甚至到现在为止,不少人还混同了抚养费与罚款两个概念,但社会抚养费不 是超生罚款,这是从前国家计生委到现在的卫计委,都反复强调的政策基准。深圳计生条例修改,最大的价值或在于,尝试从操作层面明确“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 的态度。关于社会抚养费,常见的说法里有所谓“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的解释,多出生的人口被认为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从这一逻辑出发的抚养 费征收,从始至终都不应该有所谓富人加倍征收的意思表示,毕竟,无论父母贫穷还是富足,超出计划所生子女被认为多消耗的社会公共资源不应该有差异。何况, 超生子女后续的生活、教育和成长支出,依然是父母个人在承担,超生子女终究也有步入社会、为社会创造财富的一天,而后者显然不该被制度所忽略。

  抚 养费的征收,本就不该有因孩次而加倍、因父母收入状况而加倍的做法。只有旧的罚款、惩罚思路之下,这种做法才可以逻辑自洽———如果是惩罚,那么收入高、 超生多就要多罚款,才有惩戒的明确意思。从这个角度看,深圳新规是在地方层面尝试做一些纠偏的努力,尽管在国家层面整体改变之前,地方能做的似乎并不多。

  现 行《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这里提到的计划生育,不独是一刀切限制生育,而是要宏观考虑人 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这就包括当低生育率影响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时,具体计生政策要及时作调整,而不能为了部门既得利益而贻误国家与社会发 展。从限制生育到鼓励生育,从有条件放开二孩到全面放开,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这句表述与全面放开二孩的政策调整之间,需要配套改革 的制度有很多,必然包括对社会抚养费制度的反思与调整,深圳做法在为这样的调整做尝试,这样的尝试各地还可以更积极、更有前瞻性。

责任编辑:刘灏

文章关键词: 既得利益 侵占 超生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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