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政府罪,是“缠访”良药?

2016年07月25日08:03   南方都市报 收藏本文

  原标题:“敲诈政府”入罪不是解决“缠访”良药

  作者:阮子文

  河南农民李志洲2008年因与其兄土地权属纠 纷,不满法院判决不断上访。迫于信访形势与维稳压力,2011年河南项城市王明镇政府以“困难救助”形式给了李志洲10万现金,并于2012年11月签署 了一份“拿钱,息讼,罢访”的协议。2016年5月,河南周口市郸城县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对李志洲提起公诉。李志洲因不满民事判决不断上访的 行为成为检方指控“敲诈勒索”的手段,收取当地政府10万现金,成了“敲诈勒索”的犯罪结果。(7月23日澎湃新闻)

  李志洲不断信 访的行为不应定义为敲诈勒索政府,因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核心要件应是“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李志洲以“缠访”形式表达诉求 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威胁与要挟,而是当地政府基于信访形势和维稳压力自我推测出来的“威胁与要挟”。李志洲不断上访不是为了敲诈当地政府的“公私财 物”,而是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民事判决结果不满要求法院重审改变原判决结果的诉求表达。当地政府为了减轻信访压力,以10万元人民币换取李志洲“息讼、罢 访”的结果,并以“协议”形式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大概当地政府也意识到这种“协议”的荒谬与违法性,于是将支付的10万元描述为“困难救助金”,以期 获得协议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但,这种“给钱-息讼-罢访”的约定已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不因描述为“困难救助金”就当然有效。如果 当地政府认为支付的10万元现金违反了财政预算规定,要挽回这样的“损失”,应以“协议无效”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裁判返回。但以“敲诈勒索”入 罪,将当地政府自我设定为被敲诈的“被害人”,检察院还郑重其事地提起公诉,估计下一步法院还会做出有罪判决。在依法治国的当下,这的确是一个不折不扣的 笑话。

  需要知道的是,各级政府对“长期上访、越级上访、不断缠访”的“违法上访”行为的确很头痛。而很多权益受到损害的群众,之所 以选择“上访”,一是因为通过上访可以让自己的诉求得到有效、快速解决,减少冗长的时间成本,二是通过司法裁判方式获得权益保护的法定程序已走完,无路可 走,三是很多诉求不属司法裁判的受理范围。但事实是,当地信访部门很难在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解决上访群众的诉求,一是很多诉求不属于信访部门解决范畴, 二是很多诉求需要不同部门的参与和协调,诉求事项时间跨度大,法律关系复杂,当地信访部门心有余而力不足,三是信访部门现有职能职责的定位,在处理上访诉 求的时候,不免担心于法无据,作为有限。于是就出现了“长期上访、越级上访、不断缠访”的现象,当地政府在“维稳”压力下,“以钱换取罢访”的行为,就见 怪不怪了。

  必须指出的是,很多上访群众的上访行为的确违反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上访”。但我们应该思考:是什么原因让这 些群众将“长期上访、越级上访、不断缠访”作为唯一选择?当公民权益受损,走完所有合法救济途径都得不到有效解决的时候,不选择“长期上访、越级上访、不 断缠访”,还能选择什么?当然也可以选择放弃权益,只是,对很多普通老百姓来说,放弃权益就等于断绝了自己生存的路。所以不能放弃、不敢放弃。

  从 这个意义上而言,解决群众“缠访”的根本之道,还得从“为人民服务”入手。各级政府及相应职能部门,能依法行政,依法作为,法无授权不去为。司法裁判应独 立公正,不要枉法裁判,不要制造冤假错案。在这个前提下,对那些“违法上访、越级上访与不断缠访”的群众,才能“依法处理”,以形成良性循环与良性治理。

  (作者系广西知名律师)

责任编辑:刘灏

文章关键词: 上访 维稳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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