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案主办人受审:冤案追责不能杳无音信

2016年08月03日08:52   南方都市报 收藏本文

  原标题: 呼格案主办人责任应予厘清

  作者:南都社论

  日前,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党委原委员、原副局长冯志明受贿罪、贪污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在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论落马前职务级别、贪腐案件涉案金额与严重程度,冯志明案可能都算不上大案要案,案件体量似乎也与外界对该案的关注度不相匹配。冯案开庭,围观者众,最大的一个原因是冯志明乃1996年呼市“4·9”女尸案(即“呼格吉勒图冤案”)的专案组组长,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高院再审宣判呼格吉勒图无罪,两天后时任呼市公安局副局长的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检察机关带走调查。

  但事实上,从侦查机关负责人到被侦查对象,冯志明的角色转换之后所面临的刑事调查和检控,似乎与呼格案并无法律意义上的关联。直至目前,公诉的罪名也与呼格冤案的错案追究无关,只是从新华社报道到公众围观,都在冯志明受贿、贪污等四项涉案罪名之外,有意无意提到呼格案这一背景。

  整整20年前,无辜青年呼格吉勒图对一起不是自己犯的凶杀案最终“供认不讳”,专案组组长冯志明和他的同事们因“迅速破获大案”而荣获集体二等功。时间推移,“铁案”曾被盖棺论定;天网恢恢,十年后“真凶再现”,再一个十年,呼格吉勒图沉冤得雪,冯志明沦为阶下囚。

  截至目前,曾经的呼格案专案组组长冯志明受审,依然并不是呼格冤案追责的一部分,两者的联系除了时间上的一前一后,另外一点关联,则是官方公布的呼格案27人追责名单中,冯志明以“另案处理”的身份在列。当然也可以说,“天理昭彰,报应不爽”,操刀制造冤案的办案者,不管是因为什么罪名,终究还是难逃法律追究,此前也有类似案例--冤案申诉还在进行,当年的办案人已因贪腐落马。

  但从冤案追责的视角去看,不能不说依然留有遗憾,犯罪者因其所犯罪行而接受刑法制裁,是司法正义的应有之义,司法对冯氏今日之法庭审理,涉案罪名足够多,但在呼格案上的法律责任厘清,并非无足轻重的案件边角。因冤案东窗事发而被调查,但最终司法的审判却无法实现罪责刑相统一。因果报应,善恶循环,看起来解气,但更多只是大众心理求得的一个安慰,而非法治意义的责任追究,这是包括冯志明案在内诸多“涉冤案”类普通案件的一点遗憾。

  冤案追责,当然不能重蹈彼时冤案的侦办逻辑,以法治思维介入和主导冤案追责,要有绝不宽纵的决心,但同时也要对此刻已是阶下囚的被调查对象,秉持无罪推定的法治原则。刑法适用,大杀器激活,而引起人心冲动的案件,最容易产生强烈的处罚感情,在群体冲动之下忽略程序的公正、证据的扎实。彼时侦破的冤案如此,此刻进行的冤案追责,则要以最大的法治理性,克制冲动、用证据说话。陈年旧案,时间久远,关键证据灭失,想要固定某些冤案制造的证据可能存在一定的客观困难,冤案的追责更要用证据说话。是故,冯志明案开庭没有提及呼格吉勒图,如果是如上所述的思路,则未见得不是好事。当然,冤案追责的进度要明示,哪怕证据缺乏,也不能杳无音信,冤案追究的程序要法定,确定无疑的追责程序启动,应当成为践行法治的一部分。

  呼格案发生的8年前,还只是刑警队队长的冯志明曾因犯罪嫌疑人在审讯室意外“触电身亡”而被免职追责,成为普通民警。那一次追责,是否让冯志明和他的同事认真反省侦查行为中的各种不规范,现在已不得而知。历史无法假设,但诚望当下正在被反复强调、重申的冤案纠错与问责能真正产生制度刚性,避免酿成新的冤案。法学家江平撰写的呼格案墓志铭说,“优良的司法,乃国民之福。呼格其生也短,其命也悲。惜无此福。然以生命警示手持司法权柄者,应重证据,不臆断。重人权,不擅权,不为一时政治之权益而弃法治与公正”,诚哉斯言!

责任编辑:刘灏

文章关键词: 冤案 人权 贪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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