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世锋案警示律师必须依法履职

2016年08月05日08:55   南方都市报 收藏本文

  原标题:周世锋案警示律师必须依法履职

  作者:南都社论

  8月4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周世锋颠覆国家政权案一审当庭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北京市锋锐律师事务所主任周世锋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周世锋当庭表示,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服从判决,认罪悔罪,不上诉。

  周世锋一案之所以广受海内外舆论关注,被告人的律师身份无疑是案情之外的一个重要因素。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律师可以求助,公正司法从何而来?”众所周知,律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己任,通过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认真参与诉讼代理、积极行使辩护权利,促进每个个案的公正处理或审判,进而推动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是国家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一个国家对律师职业的重视程度,律师执业环境的保障程度、律师行业的发展水平,体现一国法治的发展水平,这已经是业界的共识。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撰文强调,“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一员,是人民法院的同盟军,是实现公正审判、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无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可以说,在中国当下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律师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凸显,这样一个显著的趋势不可逆转。

  正因为律师以法为业、以律为师,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不仅影响律师职业的整体形象,而且波及公众对法治的信仰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律师队伍的建设便成为一个要务。关心律师队伍建设的人士都会注意到,律师执业已成为此轮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部分。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要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在这样一个关口,周世锋一案的出现具有重要的警示价值。

  根据媒体报道,周世锋一案中,涉案的数名律师以维权、公益之名“炒作”,背后却牺牲当事人的利益为自己图名牟利,甚至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据一些涉案人员供述,锋锐律所专挑敏感案件代理,如果案件不够敏感、名气不够大,就想尽办法炒热、炒大。而代理所有这些案件必须经过周世锋同意,否则无法开具介绍信。对于锋锐律所而言,炒作是扬名获利的“捷径”。而这一切的背后,更是深藏不可告人的目的——— 攻击司法制度,丑化党政机关,行颠覆之实,推制度之“墙”。

  可以看出,周世锋身为律师事务所主任,功夫却不在法庭内和法律上,而是在法庭乃至法律之外费尽心机。这些行为虽然获利于一时,但事实证明,代价惨重。周世锋个人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用他自己在接受审讯时的话说,这是“血的教训”,而当事人的权益所受到的损害和社会稳定所受到的威胁也是不言而喻的。对整个律师行业而言,也有不可估量的后果,因为社会以往存在的对律师职业的偏见很可能进一步加深。如是种种,毫无疑问,都将给律师制度的发展、完善以及律师队伍的建设带来不良影响。

  在完整的法律体系中,每一个律师的职业活动都堪称在为培育法律信仰、守护公平正义而努力,但这里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律师必须维护宪法法律尊严,珍惜职业声誉,维护行业尊荣,依法依规开展执业活动。否则,因其对法律的熟稔,其对法治的破坏力比一般人员只会更大。

  法槌落定,警钟长鸣。绝不能利用律师身份和以律师事务所为平台炒作个案,攻击社会主义制度,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绝不能利用律师身份策划、煽动、组织有关利益群体,干扰、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绝不能利用律师身份教唆、指使当事人串供、伪造证据,干扰正常司法活动。这是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应该严守的三条底线。踩踏底线、破坏法治,搞乱国家、扰乱社会,得到的也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刘灏

文章关键词: 律师 维权 严惩

分享到:
收藏  |  保存  |  打印  |  关闭

已收藏!

您可通过新浪首页(www.sina.com.cn)顶部 “我的收藏”, 查看所有收藏过的文章。

知道了

0
收藏成功 查看我的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