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优是否构成垄断要看其行为

2016年08月05日08:59   南方都市报 收藏本文

  原标题:滴优是否构成垄断要看其行为

  作者:南都社论

  自8月1日滴滴出行宣布与优步中国合并以来,关于这场交易本身的讨论渐渐淡去,反垄断的争议却愈演愈烈。在消息宣布当日,就有关于此项交易是否触及反垄断申报的质疑,滴滴的回应是,不符合申报标准,正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次日,商务部发言人沈丹阳表示,尚未收到相关交易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同时强调“不申报的话,(流程)往下走不了”。

  目前关于该项交易的反垄断争议,主要集中在是否触及经营者集中申报上。依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的申报标准,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或中国境内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或20亿元人民币,且至少两个经营者在上一会计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滴滴的回应是,两家都在亏损没有盈利,而且优步中国不符合4亿元标准所以不用申报。其实,在这个陡然兴起、边界模糊的行业,连营业额怎么算都没有具体标准,而市面上的研究报告对其市场份额的测算也是“订单市场份额”,也就是说刷单等因素是被排除在外的。滴滴和Uber这种摸爬滚打上来的互联网创业公司,都有着很强大的法务团队,这么大宗的交易,此前一定会对反垄断条例进行规避,在法条上被抓住把柄的可能性很小。

  其实,市场份额只是反垄断的推定标准,营业额也只是申报条件,是否被判定为经营者集中,要看是否通过交易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理论上,没有申报没有举报商务部也可以主动介入调查,但在这宗交易中,可能会有很大争议。无论是以交叉持股、成为对方的少数股东来制造的股权结构,还是Uber在中国的独立运营宣告,都有可能是为规避反垄断条例作的准备。互联网企业有着足够的经验和能力来布局,政府部门也一向抱持着实用主义的态度。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申报被拒了,但携程去哪儿、大众点评美团、滴滴快的合并,每一宗合并后的市场份额都是占据了垄断地位的,其中也有被举报好几次的,最后都不了了之。这也许就是为什么商务部也没有对任何具体标准进行阐释,只是敦促滴滴去申报———申报了好走程序。

  目前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商务部介入调查的舆论声音,基本都是出于一种朴素的情感。支持者阵营中,主要是对市场份额占绝对优势的巨头崛起产生的涨价恐惧;反对者阵营,不少人则认为凭技术和创新获得的垄断是一种奖赏,具有天然正义。双方从本质上是相近的,都有着一定程度的天真——— 垄断者不一定会有垄断行为,垄断者会不会有垄断行为,与其是不是通过技术创新获得垄断并没有必然联系。

  对于滴优反垄断之争议,需要回归原点,即为什么要反垄断?反垄断的本质不是反对某个企业获得的垄断地位,而是防止垄断者利用其垄断地位制造负外部性,例如获取超额利润、阻挡其他竞争者进入、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妨碍竞争等等。微软在美国国内和世界各国遭遇的反垄断指控,都是滥用垄断地位进行不合理定价和捆绑销售。也有一些存在于互联网企业之间的微妙案例,例如暂居垄断地位的全球最大流媒体音乐服务提供者Spotify,就指控苹果的app store不通过其含有网络外链注册的更新版app,是为同在苹果旗下的竞品applemusic提供不公平竞争。

  同理,滴优合并,不能因其互联网企业的身份而获得反垄断豁免,也不应简单地以其垄断地位作为反垄断标准,而应该看是否有阻挡其他竞争者进入的超高门槛和行业限制、是否有不合理定价、是否有以垄断地位作不公平竞争(如捆绑销售)等垄断行为。不过,这部分不归商务部管,归国家发改委管,发改委亦于8月4日表态将持续关注。

  滴优反垄断争议,焦点不该集中在垄断地位上,而应放在垄断行为上。当然,可能是此前的反垄断调查有太多的不了了之和疑似选择性执法,制造了一种将可能产生垄断行为的垄断者都挡在门外才能解决问题的错觉。只是,裁定一宗合并是否会造成垄断然后罚款或阻止交易,相对于甄别它的每一个行为是否侵害公众利益,确实是简单的,但后者才是反垄断的本质和努力方向。

责任编辑:刘灏

文章关键词: 经营者 争议 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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