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李波案:如何保证证人敢于出庭

2016年08月15日09:17   南方都市报 收藏本文

  原标题:泸州李波案:证人出庭为什么重要?

  作者:南都社论  来源:南方都市报

  一次证人出庭,没想到会这么波诡云谲。澎湃新闻报道,日前,四川泸州合江县委原书记李波受贿案开庭审理,针对高达4000万元的受贿指控,有过法律背景的被告人李波自辩一天半,否认大部分控罪,只承认其中4万元红包礼金。而出庭作证的5位证人均当庭翻供,否认他们在侦查阶段做出的曾向李波行贿的相关证言。

  一场庭审,能有5位证人出庭作证,在证人出庭率奇低的司法实务中,本身就不寻常,更加不寻常的则是,5位证人均当庭否认此前在侦查阶段的证言。耐人寻味的后续进展显示,此次庭审之后,当庭翻供的5位证人中至少有3位被泸州警方以“妨害作证罪”、“伪证罪”带走(其他两位“失联”)。

  不难看出,几位证人的出庭作证,以及被告人的长篇自辩,都让此次泸州庭审的控辩对决显得异常激烈。对具体案件证据、事实的判断,自当留给法庭,涉案官员的罪与非罪在法院判决之前,控辩双方谨守职责、各持己见,这本身就是“以审判为中心”、“告别庭审虚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旧的“庭审虚化”逻辑之中,这或许会被认为是“庭审失控”。面对控辩双方的核心争议,涉案金额究竟是4000万还是4万元,几位关键证人的证言究竟该采信侦查阶段的还是当庭翻供的,这是合议庭需要通过(不虚化的)庭审来做的司法判断。庭审结束,判决未出,证人旋即被抓,这其中的司法尴尬何止于泸州一案?

  证人出庭率低,是刑事诉讼的老问题,即便是刑诉法修改之后,证人出庭难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有效改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刑事案件的证人出庭率不足1%”。也正基于此背景,泸州李波案能有5位证人出庭作证殊为不易,而李波的辩护律师朱明勇此前曾向媒体透露,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一度遭遇合议庭拒绝。一边是证人出庭率奇低的司法现实,一边却是在个案中对证人(尤其是辩方证人)出庭视如洪水猛兽,个中乖谬非常耐人寻味。

  证人出庭对于庭审查明事实之重要本无须赘言。尽管证人不出庭、有文字版的证人证言呈堂,所展现的内容貌似并无区别,但证人出庭作证的最大优势在于,让证言得以在法庭上经过质证,控辩双方都可以围绕证人证言的真伪进行提问、展开辩论。各种经典法庭戏中,控辩双方从证人当庭言辞中找到漏洞、甚至揭穿伪证的桥段,为人们所津津乐道,这也是证人为什么必须出庭、证人出庭为什么这么重要的最通俗理由。

  泸州李波案的是非罪错,应当留给法庭去依法判断,这个判断的前提是让合议庭尽最大可能通过庭审查明案情事实。证人出庭,推翻了侦查阶段的证词,或许会让控方感到被动,但这也正是告别庭审虚化所必须直面的司法正途。控辩双方向法庭各自举证,法庭的判断还未作出,一方诉讼参与主体的证人便被侦查机关抓走,这起码不利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也不利于司法查明真相、法官秉公裁量的实现。

  刑事诉讼当中,控辩双方的平等诉讼地位在证人出庭与否、甚至证人敢不敢出庭的问题上,应当有制度化的保障机制。案件已进入庭审,是否应当对侦控部门的法定强制权有所限制,恐怕是确保诉讼主体权利对等的关键。事实上,收集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同样也是侦控机关的法定义务,证人出庭否认前述证言,应当查明侦查阶段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问题,而这一问题的调查主体,要具有公信力,则须符合提级、异地、独立等利益回避条件。

  “要着眼于解决影响刑事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把证据裁判要求贯彻到刑事诉讼各环节,健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这是中央深改组第25次会议通过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文件的表述。证人出庭,法律除了申说义务、强制督促之外,关键是要能够建立证人的人身保护机制。让证人敢于出庭,说出其所知道的案情真相,甚至不排除因此启动非法证据排除机制,这么做,司法收获的一定是制度化的正向推动:对各方平等诉讼权利的尊重,对司法权威的捍卫,对程序的坚持,对法律的信仰。让证人出庭,天不仅塌不下来,司法的天反而会更晴朗。

 

责任编辑:刘灏

文章关键词: 泸州李波案 司法改革 证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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