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小孩10岁就可判刑,为何我们要等到14岁?

2016年08月15日12:27   新浪新闻 收藏本文

  原标题:英国小孩10岁就可以判刑,为何我们要等到14岁?

  作者:沈彬   来源:公号“冰川思想库”

  一个未成年人犯下杀人的重罪,不用担刑责,仅仅只能是因为“他不懂”,而不是因为未成年人需要“特殊保护”。所以,进一步立法是引进类似英国的mischievous discretion(是否淘气的裁量),以判定行凶者当时的心智水平。

被烧女老师接受6小时植皮手术。被烧女老师接受6小时植皮手术。

  四川金川县年仅13岁的方小金,仅仅为了抢手机,就把一瓶汽油泼向一位24岁的女老师,然后点燃打火机。导致这个美丽的姑娘彻底毁了容,一生的幸福也毁了。但是因为没有达到14周岁,行凶者并没有受到法律追究。

  吊诡的是,新华社刚刚发表题为《13岁少年杀3人被收容教养刑事责任年龄能否降低引热议》的报道,其中法学专家坚称刑责年龄不能降。再往前翻一翻,6月14日人民日报发表某地“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的文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主张违背未成年人成长规律》。

  我们看到了一个很奇怪的现象,14周岁以下凶狠杀人、伤人且逍遥法外的案件,越来越多,但是,媒体上呈现的专家几乎是清一色的认为,不能降低刑事责任的年龄。

  为什么?这其实是一个“路径依赖”的问题。

  青保法专家的“路径依赖”

  事实上,一出未成年人凶残行凶的案子,媒体就会找“青保法”领域的专家,而这个领域的专家注定会说:这是社会的错,不是孩子的错。因为这个领域本身就是这些专家的饭碗。

  而且因为学术资源分配的问题,未成年人犯罪,一直不为刑法界主流所重视,相反成了“青保”领域禁脔。后者往往倾向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因为重保护,轻惩戒而饱受诟病,被讥之为“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

  有“青保法”专家苦口婆心地说:未成年人杀人,“要更多反思家长、学校、社会乃至国家的责任”;“对于失职的父母要有必要的约束与教育措施”。

  这话对也不对!

  的确,很多犯罪少年属于留守家庭、社会贫困,很多与家庭缺乏正当教育有关。但是,留守家庭的问题能解决吗?这背后是中国城乡二元机制、东西部发展不平衡,要解决这个问题,要等到猴年马月?在可以想象的10年8年里,政府能解决这个问题吗?既然不能解决,就不要把这个东西当成药方,行吗?

  在三少年杀师案的湖南省,整个省只有一家公立工读学校的情况下;在方小金对被抢老师毁容之后,当地政府居然没地方收容他的情况下,你们居然指望在解决了留守少年、社会公平问题等宏大愿景之后,自然解决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这叫掩耳盗铃、自欺欺人。

  在中西部落后发欠发达地区,政府不可能投入大量资源解决青少年教育、未成年人预防犯罪问题,这个你我都明白。所以,这个药方就别开了吧,这里不是欧洲。

  不如直接降低刑责年龄,这既是在保护受害人,也是在保护未成年人本身。

  14岁刑责没你想象得那么“科学”

  像中国这样坚持“不满14周岁不负一切刑事责任”的一刀切标准的国家并不多。比如说,英国的刑事责任年龄最低可以到10周岁,对于要求提高刑事责任年龄的声音,英国司法部坚持认为:10岁的儿童已经完全有能力区分淘气行为(mischief)和犯罪。

  因为在1993年,英国利物浦两名10岁男孩逃课,偷走2岁婴儿并虐杀,放在铁轨上伪装成事故,此案曾震惊英国全国。

  在两人被捕后,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警方曾将两人称为“男孩A”和“男孩B”。但最终迫于外界压力,法官同意将二人的姓名公之于众。最终,这两个10岁的杀人犯获刑15年。

英国利物浦两名10岁男孩虐杀婴儿案的现场监控录像。英国利物浦两名10岁男孩虐杀婴儿案的现场监控录像。

  中国这个一刀切的规定意味着: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不管危害后果有多严重,情节有多恶劣,主观恶意有多大,都不能定罪量刑。

  应该看到,这个“14周岁”的规定,是在30多年前制订的;而在30多年后的今天,随着中国人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成熟年龄大大提前,特别是电视、网络等现代化传媒的发达,如今的未成年人很早就对基本的是非对错、生命的可贵、财产权的边界有基本认识;从认识水平上说,完全明白杀人、抢劫就是犯罪。

  “不懂”才不追刑责

  和一些“青保法”专家探讨问题,很容易落入他们的知识陷阱当中。他们一般会不厌其烦地告诉你:未成年人多么该受到保护;西方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制度是多么的成熟。

  总之,他们会给你一种“以未成年人为核心叙述”的价值观,让你想当然地认为未成年人就必须要受到特殊保护。

  那么,有必要追问一下为什么有“刑事责任年龄”这个东西?为什么古今中外,世界各国都认为一定年龄以下的人就不该负刑责呢?

  很简单,三个字:他不懂!

  同理,他如果懂了还去犯罪,那么就该处罚。

  所以,从“自然法”的角度说,一个人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仅仅只能因为“他不懂”,不明白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而不是因为他没有到具体规定哪个年龄段,不是因为他是未成年人。

  这里得说一下,英美法里的犯罪构成。

  英美法的犯罪,构成不像中国之前学苏联的那一套“四分法”( 主观、客观、主体、客体),也不像目前流行的借鉴大陆法系的“三分法”(犯罪构成的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英美法的犯罪构成只有两点:犯罪行为(actus reus)和犯意(mens rea)。客观上有危害行为,主观上有犯意,就是犯罪。

  至于未成年人什么的,那只是一个针对犯意的“抗辩理由”。就是说,这个年龄段的孩子“他还不懂”,不构成犯意(mens rea)。所以呢?

  英国法律规定,14岁就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但是,10岁起就可以负刑事责任,只不过,10到14周岁这个年龄段,检方要承担更大的举证责任,要通过一个mischievous discretion(是否淘气的裁量),如果认定行凶都不属于淘气,就可能构成犯罪。

  而美国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标准是,mature and

  sophisticated(成熟并且老练)。

  我们用这个标准来分析一下,去年轰动一时的“湖南邵阳三少年弑师案”:

  三名未成年人事前“预谋”到小学对在校教师实施抢劫,先将52岁的女被害人李某云叫出宿舍,之后持木棒对李某云进行殴打,并拖至卫生间用布堵住李的嘴巴,致被害人李某云死亡;然后将李某云的手机及2000余元现金抢走,并藏尸床下,关上了宿舍门。  

邵阳民警带着涉嫌杀害老师的刘某,回到学校指认凶案现场。邵阳民警带着涉嫌杀害老师的刘某,回到学校指认凶案现场。

  事前有预谋,分工合作,犯罪手段老练、阴毒,努力拖延案发时间,这算不算mature and sophisticated(成熟并且老练)?这是否还算是mischief(淘气)?这是否还符合《刑法》“不满14周岁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推定?

  既然,他们对犯罪手段、犯罪后果这么“懂”,凭什么认为他们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而且,目前正在修订的《民法典》,其中拟将未成年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从目前的10周岁,降低到6周岁,整整下降4岁。民事责任年龄能够下降,为什么刑事责任年龄不能下降?

  其实,相对30多年前,中国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有了大幅提升,完全明白杀人、强奸的严重性。法律不要刻舟求剑;更不要落入一些“青保法”专家的语言陷阱中。

  一个未成年人犯下杀人的重罪,不用担刑责,仅仅只能是因为“他不懂”,而不是因为未成年人需要“特殊保护”。所以,进一步立法是引进类似英国的mischievous discretion(是否淘气的裁量),以判定行凶者当时的心智水平。

  最后,千万别提什么“以彻底解决留守儿童、社会公平的方式来解决未成年人犯罪”,这没用,你也知道,你这么说,无非就是不愿正视被毁容的女教师。

责任编辑:刘灏

文章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14岁 留守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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