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患病员工的义务边界在哪?

2016年08月18日09:09   南方都市报 收藏本文

  原标题:企业对患病员工的义务边界

  作者:刘远举

  2016年8月8日,华为前员工魏延政因病去世,由于病后被华为解除劳动合同,引发了一波对华为无情的批评。

  那么,如何看待这个事情?

  法律层面的解读是最基础的。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所谓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在医疗期内,非法定事由是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而且,在医疗期内,还发工资。华为给了魏延政两年的医疗期,并且按上海平均工资4000元的80%支付,而不是按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2190元的80%来支付病假工资。从这一点上来说,华为并非无情无义。

  当然,也有相关规定,规定了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然而华为并没有延长魏延政的医疗期。

  那么,医疗期后,企业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实践中,这条规定往往还有一层缓冲机制,那就是调整岗位,用人单位给员工调换至与身体条件相符的工作岗位,如员工仍不能胜任,用人单位才能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不过,即便是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但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还要支付经济补偿。标准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实行N +1制度。

  华为给予了魏两年医疗期,其间按照上海平均工资的80%发放工资,并通过商业保险支付20万元,解除合同后,再给予N +1的补偿。从法律上来说,华为的做法合法,甚至也不是毫无人情。当然,20万元的商业保险、病假工资、补偿,对于治病而言,是杯水车薪。

  不过,一位声称是华为前员工的人表示,魏延政从华为拿到的,其实不止这些。魏延政在华为是18级员工,有相应的股票分红,大约120万~300万元,“他生病后从华为获得的钱够他治病的,毕竟小几百万”。这个说法符合常识,多年在华为打拼,总有现金或不动产,自然不会无钱治病,正如这名华为前员工所说的,魏还想给老婆孩子留下点什么。当然,这也是人之常情。

  所以,总体上说,魏对华为的批评,引发的不应该是“大公司冷酷无情,员工无钱治病被抛弃”的煽情叙述,而应是“市场经济下,企业对患病员工的义务边界到底在哪里”的理性思考。

  法律,虽然它往往是冰冷的,不讲人情的,但基本上可以视为人们在最理性的状态下做出的决定,是综合考虑各方利益的结果。劳动法的这一系列规定,并不是没有理由的。

  在前市场经济时代,一个企业要负责员工从生到死,乃至下一代的成长的全部过程。但是,这种全部包干的所谓企业办社会的制度,已经被实践证明了是低效的。所以,中国才在改革中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把企业从繁重的社会义务中解脱出来。

  前市场经济时代企业的这类义务一部分进入国家的社保体系,而另一部分,直接变为了员工的收入。从这个意义上说,员工不能对企业有过多的期盼。

  一方面,员工应该把期盼寄托在社保制度上。另一方面,员工要把安全保障的期待建立在自己的合理理财上。华为18级的薪酬,网上众说纷纭,大致是60万-100万元的水平。以这个水平,没有给自己配置一份让自己、让家人足以从容面对大病与意外的保险,也非常令人意外。

  (作者系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责任编辑:刘灏

文章关键词: 华为 患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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