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抢相机该怎么追责

2016年08月19日10:32   信息时报 收藏本文

  原标题:官员抢相机该怎么追责?

  作者:三川   来源:信息时报

  18日上午,在临近白洋淀景区的河北安新县新安镇一处水域,新京报记者发现大量死鱼遍布水面,随即展开采访。在前往安新县环保局询问情况时,记者用于拍摄的手机遭到了环保局王姓副局长的抢夺,被抢后对方拒绝归还。

  不知从何时起,某些地方干部“爱”上了抢相机、手机,不少中央级媒体的大牌记者,也有过受害经历。比方说,去年5月,贵阳市一栋9层居民楼发生垮塌。在救援现场,新华社一名记者亮明身份后,被阻止拍摄,在场的贵阳市徐姓副市长喊道:“把他的相机收了。”事后,当地官方否认抢相机。

  抢相机不用担心承担违法成本,想必是一些官员野蛮阻止舆论监督的重要原因。少数官员即使被追究了,但惩罚的选项仅限于警告、记过、道歉。

  从法律角度看,公然抢夺是何性质?刑法第五章中有“抢夺罪”和“抢劫罪”。前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但未使用暴力或胁迫的行为。后者的定义与前者类似,但增加了“使用暴力、胁迫”的情节。

  安新县环保局官员抢了记者手机,记者报了警,警方该如何立案?我觉得可对照“涉嫌抢夺罪”来分析。虽然这个设想不现实,但不影响法学讨论嘛!

  “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情节是具备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至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根据嫌疑人动机来分析。

  根据安新县委宣传部回应,鱼死是因为淡水鱼细菌性败血症和缺氧,水质检测无明显异常。好了,既然水质没问题,这事就跟环保部门无关,那么,环保局官员抢记者手机干嘛?

  鉴于许多地方干部在抢了记者相机后否认是阻止采访,那么抢夺行为只能对照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之“抢夺罪”来定性。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责任编辑:刘灏

文章关键词: 干扰采访 抢手机 抢录音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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