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玩手机”入刑靠谱吗?

2016年08月22日10:59   新浪司法 收藏本文

  今年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周洪宇联合其他20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加大对开车使用手机行为的处罚力度,按危险驾驶罪处以刑罚。前不久,央视新闻频道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做过调查统计,有近十万人参加了投票:78%的人赞同将“开车玩手机”入刑,11%的人表示说不好,10%的人表示反对。

0

  随着互联网终端的发展,智能手机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须臾不能离的物件,即便在开车时也不例外。谨慎的司机,只在等红灯的时间瞄一眼,但“开车玩手机”的自信老司机绝不在少数。

  “开车玩手机”不仅是一种不好的习惯,同时还是一种违法行为,早已被明令禁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一次记2分。但是,由于受技术和人工两方面的限制,交通管理部门对“开车玩手机”行为的查处力度不大,此种现象不能得到有效遏制。长此以往,难免使人产生侥幸心理,条例的规定也就成了“浮云”。

  “开车玩手机”肯定是不对的,但这能否成为“入刑”的理由呢?

  从统计数据来看,大多数人是赞同将“开车玩手机”入刑的,立法机关如能听从民意将其入刑,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但是,国家的法律是一国法律思想的体现,法律思想又是一种文化现象。国学大师钱穆先生说过,“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

  “重刑轻民”是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也是我国传统的法律思想,一直影响到今天。“开车玩手机”是否入刑的统计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反应了国人长久以来对刑法的高度期盼。然而,期盼是感性的,立法的理性的,刑法是国之重器,定罪科刑乃是社会管理的最后手段,这是现代刑事司法谦抑品格的内在要求。就本文所谈及的交通安全而言,我们的交管部门是否已经为保障交通安全穷尽了一切手段,是否必须用上刑法这一国之重器?这就见仁见智了!

  自97年新刑法颁行以来,平均每一年半产生一部新的刑法修正案,至今已通过了九部,新增罪名四十余个。除第八部、第九部刑法修正案在以死刑为代表的刑罚轻缓问题上实现了重大进步外,其他七部几乎都是以扩大国家刑罚权为目标,这无疑压缩了公民的自由空间。可以看出,“国权刑法”的概念在立法层仍占绝对优势,“民权刑法”的转变尚待时日。在普通国人的想像中,似乎只要设立新罪,将某种行为纳入彀中,一切皆万事大吉了。但法律施行的结果往往打脸“啪啪啪”,如“修八”中新设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结合以上事实,笔者不同意将“开车玩手机”入刑,并提出以下三点思考:

  思考一:刑法并非万能之法,而是谦抑之法。

  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从而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这样既符合宽严相济的现代刑事司法政策,也是现代法治社会应有的价值意蕴。“徒法不能自行”,与刑事立法中的谦抑性原则相比,刑事司法中的谦抑性精神更具重要性,是谦抑性原则的具体化,需要人来实现。现代刑事司法讲求谦抑性,原因在于很多时候定罪科刑并不能有效化解治理困局。相比而言,刑罚的启用比行政处罚要耗费更多的司法成本,倘若能够采用行政处罚进行矫治,就无须上升到刑罚层面进行追诉。

  思考二:刑法不应成为行政部门逃避管理责任的避难所。

  就笔者的感受而言,我国近年来的行政管理似乎在某种程度上患上了“刑法依赖症”。当某个社会热点事件将行政管理漏洞暴露于民众视野时,刑法登场总会成为最终的选择。这种貌似“顺应民意“的作法,不但导致了刑法的愈发肥大,对刑法本身的权威也是一种损害。公众之所以把“开车玩手机”往入刑的方向推动,并不是追求多设一个罪名,最深层的原因是出于对当前交通安全管理的不满,以及对自身及家人安全的深深忧虑!目前,我们最亟需做的是补齐交通安全管理的短板,而不是设立新罪。如果但凡社会管理都要依靠刑法才能奏效,凡事都要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岂不要成为了“犯罪之国”?退一步讲,如果“入刑”真的能够预想的效果倒也罢了,但事情的发展往往“事与愿为”!当那种想凭借刑杖的威严抑制社会失范行为的念头沦为不切实际的幻想时,我们下一步该怎么做?是提高刑期?还是设立更严厉的新罪?所以,在刑事立法的过程中,一定要防止刑法这一国之重器沦为替代政府管理职能的社会管理法,最终成为行政部门逃避监管职责的避难所。

  思考三:刑事立法不能被舆论所控制。

  刑事立法是国家管理的重要手段,惩罚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其目的之一。从这一点来看,检验一种行为是否入罪的标准是社会危害性是否严重!但事实上,在评价一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是否严重与否时,并不存在一种理论上的标准。部分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区别仅仅是有没有入刑上。如果将“开车玩手机”入刑,则意味着这种行为已不是简单的行政违法行为,这属于逻辑混乱的看法。因为,“开车玩手机”即便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这并不能改变其行为仍然属于行政违法的这一本质属性,更不能将其擢升为犯罪。可惜的是,类似的理性思考很快湮没在“喊打喊杀”的网络口水中。据了解,刑法修正案中的罪名并非都是由法学家建议提出的,相当比例的罪名提议与最终敲定都是国人不断“呼吁”的结果。在信息时代的当下,媒体可以通过强大的技术手段和社会影响力将因某些热点事件而产生立法冲动施加以“话语霸权”,逼迫着立法或司法机关做出反应,这是广受诟病的“媒体审判”正朝着“媒体立法”的方面急速延伸的真实写照!更让人不安的是,舆论与立法之间的对立,总是以立法机关的节节败退而告终,这一点值得所有法律人警惕和深思!

  法官简介

  王博,曾任执业律师、地方法院法官,现任武汉海事法院法官。其创建的“海事法官”微信公众号推出的“搞笑海事课堂栏目,以轻松诙谐的文风进行海事海商法律的普及,引发了海事法学术界及广大海事海商法律圈同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被誉为“史上最逗比海事法官”、“海事法律圈当年明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汇集司法资讯,促进司法公开 :新浪法院频道

  畅谈法律故事,传递法治声音 :我要投稿

00

责任编辑:sfeditor6

文章关键词: 刑法 开车玩手机 司法 交通 管理

分享到:
收藏  |  保存  |  打印  |  关闭

已收藏!

您可通过新浪首页(www.sina.com.cn)顶部 “我的收藏”, 查看所有收藏过的文章。

知道了

0
收藏成功 查看我的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