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不作为”锦旗,就该被抓?

2016年08月22日09:21   南方都市报 收藏本文

  原标题:刑拘送“不作为”锦旗者不是简单的法律理解偏差

  作者:吴元中

  因多次向镇里、县里反映污染情况,政府部门也多次承诺整改但一直不落实,四川绵阳三台县百顷镇冯勇军等9名村民给百顷镇党委政府和三台县环保局送“不作为”锦旗,“刚到县城拿着锦旗没走几步”就被警方抓获。冯勇军被刑事拘留,另外8名村民已被释放回家。(中国青年网8月20日)

  对于老百姓反映的问题,相关部门迟迟不能解决,致使老百姓以不作为锦旗相赠,不是作为鞭策尽快解决问题,并对涉嫌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进行追责,而是反过来拘捕反映问题者,不免让人怀疑是非颠倒,追责错了方向。虽然说,与送“感谢”之类的锦旗相反,送“不作为”锦旗表达的是一种深刻的不满心情,乃至是公然讽刺,但其性质是对政府部门工作的批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正是根本大法的明确规定。三台县农民因给政府部门送不作为锦旗被抓,不仅是天下奇闻,也直接涉嫌压制公民的批评权利,不让人表达不满。

  尽管警方回应称,冯勇军等人的人数、规模以及其他行为是游行示威的行为,这种行为未申请,违反了游行示威法以及相关规定,但凡稍微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会对这种说法产生质疑。众所周知,游行作为一种宪法权利之所以还需要法律限制、需向公安机关申请并得到其允许,就在于游行一般规模庞大,需要行人和车辆避让,无可避免地使交通和公共秩序受影响,离不了公安机关维持秩序。

  不仅如此,即使冯勇军等人果真涉嫌违法的话,对情节这么轻微的情况,不是进行警告、驱散、指出违法之处,使他们及时停止,而是上来就抓捕,也让人感到警方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是有预谋地对村民进行惩治,而非正确对待公民行使宪法权利逾越界线的做法。

  更有甚者,即使是未申请进行违法游行,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只是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而不是进行刑事处罚。根据报道,三台县公安局三公(潼)拘通字[2016]187号拘留通知书,并不是行政拘留,而是以涉嫌非法游行、示威、集会罪对冯勇军进行刑事拘留。这难免让人怀疑是有意把冯勇军往重里惩治,更显示出有关部门和人员违法、滥用职权,对冯勇军的赠送不作为锦旗行为进行打击报复。

  当然,未依法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而非法游行的行为,也并非构不成犯罪,但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那是指未依法申请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情形,而非只要是未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而非法游行,就会构成犯罪。而冯勇军等人“刚到县城拿着锦旗没走几步”就被警方抓获,正好缺乏构成犯罪的拒不服从解散命令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最关键情节,根本构不成犯罪。所以说,三台县公安局以冯勇军涉嫌非法游行、示威、集会罪对他进行刑拘,显然是错误的,而非对法律理解存在偏差问题。希望他们及时改正,不要在错误的泥潭里越陷越深,尤其是后面的法、检两家机关能够把好关口,别一错再错。

  值得反思的是,近年来全国各地纠正了那么多冤假错案,国家也为此进行了那么多赔偿,但仍然无法阻止各地司法机关以明显歪曲法律、违背法律常识的方式继续制造冤假错案。其中原因,无非是缺乏追责力度,而且国家赔偿一般最终落实不到责任人头上,特别是因为背后有领导授意、支持,使人不以为意。这不但把事情弄得最终难以收拾,也会严重破坏而不是提升相关部门的公信力和形象。

  通过一起起一开始就让人对司法正义产生怀疑,并有充足理由认为是滥用职权、对访民或群众打击报复事件,必须认真考虑如何让办案人员、操纵者懂得敬畏公民权利和对办错案、滥用职权有所畏惧了,别再让他们随便拿政府和司法机关公信力买单。

责任编辑:刘灏

文章关键词: 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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