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你的脚践踏到孩子的心灵

2016年08月24日16:49   新浪司法 收藏本文

  近日,一篇标题为“山东一幼师称自己的脚比孩子的干净,让其舔脚”的文章在网上引发热议,网友对此纷纷表示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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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从何时起,幼儿园不再是孩子们学习玩耍的乐园,反而成了事故频发之地。让孩子舔脚的这种行为,无疑是对孩子身心的一种伤害,人格上的一种侮辱,对孩子今后成长的影响不亚于直接进行拳打脚踢式的体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作为幼儿的启蒙教师,本应该是幼儿学习、娱乐的支持者、合作者和引导者,但该事件中的幼师让孩子舔脚的行为,侵害了未成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不仅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更违背了作为一名幼师的职责要求和职业道德。

  至于是否应该在幼儿园实施全面监控的争论,我认为,只要是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举措,就应该值得提倡。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在幼儿园安装监控,不仅能有效避免幼师对孩子实施不利于其成长的行为,而且在事故发生后,也能够有效及时做到保护孩子、惩治责任人,正是有利于保障幼儿人身安全的措施。

  作为一名幼师,其行为的点滴都会对孩子起到潜移默化的影响,所以应当以严于法律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真正把保护幼儿的权益贯穿到自己工作的始终。

  律师简介

  郑传锴律师,现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合伙人律师。自2010年执业至今,郑律师始终专注于商事领域刑事犯罪的预防与辩护以及商事诉讼与仲裁服务领域。现担任: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等职务。曾办理过:赖昌星涉嫌行贿案;杨某某(网名“立二拆四”)涉嫌非法经营案等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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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sfeditor6

文章关键词: 未成年人 心灵 律师 幼师 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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