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权做不好留下的只有仇恨

2016年08月31日11:51   新浪司法 收藏本文

  丁香园CTO因期权,导致与公司发生纠纷,并进而离职最近吸引了很多关注。

  期权是个舶来品,在中国被大量用于实践也就是近十来年的事。互联网创新企业的大力发展更是把这项制度推向了又一个高度。虽然有很多实践,我们在服务企业的过程中,也发现了很多公司对期权在认识上有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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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理解期权

  期权实际是一种可期待的权利,一般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的,在特定情况下,员工可以以一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份的权利。期权既然是员工的一项权利,员工在条件成熟时,既有权决定购买股份,也有权决定放弃购买股份。在期权的行权上,员工也有一定的主动权。

  期权其实也可以理解为员工的一种间接投资,表面上员工并没有拿钱支持公司的发展,但是鉴于初创公司并没有支付市场上有竞争力的工资,员工接受较低的薪酬加入公司,相当于损失了一部分工资,间接支持了公司的发展。这样看来,获得期权的员工并不是先天就没有任何代价的。

  公司设立期权制度的初衷

  期权设立的初衷是为了激励团队,特别是核心员工。初创公司不能支付有竞争力的工资,期权实施得当,不但能缓解初创公司的现金流,得以实现以较低的薪酬吸引优秀的员工,而且能够达到稳定公司团队,提升公司战斗力的效果。

  期权需要限定适格员工

  为了实现最好的激励效果,公司需要限定期权的适用范围,最好避免实行普惠制(也就是所谓的全员持股)。有创始人对期权有误解,把期权用于全体员工。在服务企业的过程中,我们经常发现有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把期权作为吸引员工的一项福利。普惠制非但不能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反而会让员工有一种,公司期权很容易获得的感觉,员工的这种心态会降低他们对公司期权的期待,甚至打击已经获得期权的老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一般而言,我们建议公司根据员工的工作能力,和员工对公司的贡献度,以及员工当前的工资水平,来决定哪些员工可以获得期权,以及获得多少期权。

  公司需要以协议的形式与员工约定期权的实施流程

  设置期权制度,首先需要对公司的价值有个预估,一般我们根据公司现有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品牌和知识产权等)进行综合估值,确定公司每一股对应的现金价值。比如,我们假设一家公司估值一千万,对应一百万股,那么每一股的价值为10元。确定好每一股对应的价值以及总的股份之后,公司可以拿出一定的股份作为期权池,一般公司都会预留10%-30%股份作为期权池,这部分股份通常由创始人代持。公司在实施期权激励之前,尽量用白纸黑字的形式,把有关期权的制度以书面的形式与员工约定下来,以方便后期实施,从而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员工达到一定的条件,在条件成熟时,员工可以向公司发通知要求以一个较低的价格行权,比如,我们上面举的例子,每股价值十元,那么员工可以以一个较低的价格,比如1元购买公司的股票。通常,员工只有达到一定的服务期限或实现一定的工作业绩,才能向公司购买股票,把纸面上的期权转换为公司股票。除了以上条件,员工获得期权也是有其他代价的,比如员工需要全身心投入公司发展,与企业一起成长,在职期间不能兼职,不能与企业同业竞争,在离职后,不能带走公司的其他员工。

  通常在员工获得股票之后,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该员工获得的股票与通常意义上的股票是没有任何区别的。但是实务中,公司会原则区分期权转换的股票与一般的股票。在期权协议中,一般会有这么一项规定,员工行权所获得的股票只有分红权,也能享有一定的知情权,但却不享有股票所对应的投票权。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这种约定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持有股票不是员工的目的,员工获得股票看中的无非就是股票的潜在价值。除了一般情况下参与公司分红,公司如果挂牌上市的,员工还可以在上市后通过交易该部分股权获利。如果公司被并购的,员工可以按照股份比例参与分享被收购价款。

  如果员工离职,会导致公司股权外流,为方便公司后期对新进员工做股权激励,提前设计好回购价格与方式。股权回购适合在公司现金流允许的情况下实施,并不是所有实行期权制度的的公司都具备条件。实践中,很多公司的离职员工依然持有公司的股权。

  建议

  期权制度如果实施得当,确实能达到较好的激励效果。但初创公司不宜过早实行期权,基于两点理由:首先早期的公司估值不会太高,每股对应的价值对员工没有吸引力,这种情况下,几个点的股份根本打动不了员工,员工的心态不同。其次,员工需要与公司有一定的磨合度,只有经过一定期限才能判断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与贡献度。

  鉴于实践中,有很多员工免费拿到了期权,我们不建议今后的公司在考虑设定期权制度时,也采用无偿的方式。实践证明,员工只有以一定的代价获得股票,这样的期权激励机制才能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小结

  一项具有良好社会效果的制度,重要性不但体现在好的规则本身,还体现在创立这项制度的人,自身有没有去认真执行。期权制度也不例外,公司只有用心去设计,真正实践好这项制度才能达到激励员工的最佳效果。否则,虽然有制度,非但不能实现共赢,留下的却只有仇恨。

  律师简介

  孙行政(微信公众号:闲来无事来说法),同济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德恒(苏州)律所专职律师,担任苏州金方弈资本法律顾问,以及苏州优投创业营、常熟市同济科技园等产业园和孵化器的创业导师。专长于公司与资本实务研究。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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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sfeditor6

文章关键词: 丁香园CTO 知识产权 创业 期权 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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