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罚单会让“藐视法庭”者有所顾忌

2016年09月02日08:19   南方都市报 收藏本文

  原标题:巨额罚单会让“藐视法庭”者有所顾忌

  作者:吴元中

  看了亦林先生《巨额罚单无助于法院执行权威的树立》(南都9月1日个论)一文,感到文中提出的“法院的权威不能也无法依靠严罚重惩来实现”观点有一定道理,但认为“10万元的处罚可能过于严苛”则值得商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个人或者单位采取罚款措施时,应当根据其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内确定相应的罚款金额。

  根据报道,医院工作人员虽然称“始终没有说不给办”,但非要坚持法院调查人员出具身份证。众所周知的是,包括公检法在内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工作证、执行公务证等公务活动证明,而不是像个人行为那样出示身份证。这样的行为显然是对法院工作人员无理刁难,人为妨碍调查取证。而且,一份简单的病历复印手续,法院工作人员跑了两三趟、至下午5点多罚款决定书下达时仍然未予办理,即使其性质与情节算不上“恶劣”、“严重”,也绝非“显著轻微”。法院在5万-100万元的幅度内临近下限做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应当是谨慎、“谦抑”的。

  这种接近底线的处罚之所以让人觉得“严厉”、“超过公众的认知和接受程度”,是对妨碍民事诉讼的情势和处罚规定的出台背景缺乏正确认知。长期以来,包括一些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内的很多人不把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当回事,不是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调查取证,而是认为“能奈我何”、变着法子不予配合甚至公然阻挠。该医院工作人员的行为正是一种典型。人民法院执行难、取证难现象的造成以及扰乱法庭秩序和其他妨害民事诉讼现象的大量发生,就是与很多人对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行为不以为然有关。为了遏制这种不良现象,让那些不把违反民事诉讼法当回事的人感到切肤之痛,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时大幅度提高了处罚标准。

  法律之所以为法律,就在于能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制裁,使人们鉴于惩罚后果不敢轻易违法。否则,如果违法而不受惩罚,或者惩罚过轻起不到引以为戒的作用,就难免如汉密尔顿所说,“貌似法律的决议或命令事实上不过是劝告或建议而已”,就会法将不法。要维护法律严肃性,让协助人依法履行协助义务,而不是随意耍脾气、使性子,认为法院拿他们没办法,是离不开对违法行为严肃处理的。对这家非要法院工作人员出具身份证的医院进行10万元“重罚”,根本就是维护诉讼秩序的需要。

  虽然说,法院应当靠公平正义的裁判赢得信任并建立权威,但对公平正义的维护与惩罚违法行为,本是一枚硬币的两面,两者是互相依存而不是互不相关的。制裁违法行为,不仅是维护社会秩序和诉讼秩序的需要,且由于大部分人都是从违法后果如何的“外在视角”看待法律,离开了有效制裁后盾,再公正的判决也会被那些不想履行的人踩在脚下,是不可能树立起权威的。有效的惩罚措施本就是法律与法院权威的保障。如果说,公平正义的裁判是法院内在权威并靠裁判树立的话,尊重法院判决、不得妨害诉讼和拒绝履行判决义务,则是法院的外在权威,必须通过对违法的处罚树立起来。

  与很多外国的法院专司裁判、其权威只是通过裁判树立起来不同,我国法院的权威不仅体现在裁判中,还体现在与其相关的执行、调查取证等活动中。尽管在这些活动中发生争议时法院是其中的一方,但对拒不协助者的处罚裁决同样具有司法性质,这是由作为裁判者的法院自身执行这些活动的特殊性决定的。发生在“法官眼皮底下的犯罪”本就应由法官直接判决,法院也是同行使案件裁判权一样行使处罚权的,应当同尊重法院判决一样尊重法院处罚决定。

责任编辑:刘灏

文章关键词: 巨额罚单 藐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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