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公开不应该是个难题

2016年09月05日08:11   南方都市报 收藏本文

  原标题:裁判文书公开不应该是个难题

  作者:王才亮

  2016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该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范围,并明确了公开为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也就是除确实不宜公开的内容外,人民法院作出的所有裁判文书均应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确保裁判文书公开工作不留死角。

  裁判文书公开是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原则的落实。三大诉讼制度都规定了审判公开制度,关于司法公开的具体含义,最高人民法院曾明文界定为六个方面:即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以裁判文书上网作为司法公开的突破口,是此次最高法院规范的亮点。司法文书“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较2010年《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有明显的进步。过去关于一般性司法文书采取的是“可以”式的裁量模式,最高法和省高院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才适用强制性公开模式,这就给各级法院保留了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大量应该公开的裁判文书没有公开。

  实际上,公开裁判文书是现代各国司法制度的通例,也是中国法律实务界一直在努力推动的事情。2013年7月1日,全国法院统一、权威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正式开通,为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落实审判公开创造了条件。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发〔2013〕13号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分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意义、目标和要求;推进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建设;推进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工作机制等5部分。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出台,更进一步地推进裁判文书公开工作,可能带动社会各界对裁判文书公开的关注度的提升,进而对公开的文书从形式到内容提出更高的要求,倒逼人民法院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审判质量。

  当然,司法公开只有作为一项强制性的法律义务,才能够起到增强司法公正和权威的预期效果,最高法此次自我垂范,提出相对其他级别法院更高的司法公开标准,彰显了中国司法公开的积极政策取向。显而易见,裁判文书公开是审判公开的重要内容,将判决裁定结论以公开的形式宣布,这是法律规定的程序。

  俗话说,“看人先看脸”,而裁判文书就是法官的脸面。裁判文书的公开,使社会对法院、承办法官处理案件的公正性和办案水平有了更直接的评判对象。正如北京市一位法官所说,“人民法院公正与否要交给老百姓来评价,不能法官自己说。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裁判理由、裁判依据和裁判结果的最重要载体,是法官价值取向、法律素养、文字功底的集中反映。”公开裁判文书,既是法院执行法律,也是对自身业务能够经受社会各界监督的自信。

  对于裁判文书公开,我想有的当事人会担心个人隐私被泄露。的确,在裁判文书公开的过程中,当事人隐私保护是个难题。为此,最高法院通过制度的安排和设计,在推进裁判文书公开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对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私权的保障和维护,有一系列的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列明了不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情形,包括了未成年人犯罪,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布。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裁判文书应当在隐去“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后上网公开。在公布裁判文书的同时,通过对特殊案件类型的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进行隐名处理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通过隐名处理切实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此外,在公布裁判文书的同时,应对文书当中的有关信息进行删除。如自然人的通信方式、家庭住址、具体财产信息、健康状况等要删去相关信息。对法人及其他组织,要删去相关具体财产信息及商业秘密来保障其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生产秩序。同时对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当中涉及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也要删去相关内容后予以发布。我相信,只要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隐私保护不会成为影响裁判文书公开的难题。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人们熟知的英国著名法学家丹宁勋爵的这句名言也可成为这次最高法院推动裁判文书工作的注脚。中国从恢复诉讼制度以来,对裁判公正的质疑不断,其中引起诟病的“审案的不判案”等问题正在解决的路上。我相信,作为诉讼活动的记录和再现的裁判文书的广泛公开正是法院为实现“看得见的正义”所做的努力。

责任编辑:刘灏

文章关键词: 裁判文书公开 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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