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评价郭德纲的家规与曹云金的艺名

2016年09月10日08:50   南方都市报 收藏本文

  原标题:法律如何评价郭德纲的家规与曹云金的艺名

  作者:阮子文

  8月31日,郭德纲在微博晒出德云社家谱,配文“该清的清,该驱的驱。所谓的清理门户,是为了给好人们一个交代。凡日月所照、江河所至皆以忠正为本。留下艺名带走脸面,愿你们万里鹏程。从此江湖路远,不必再见”。而在家谱中更着重强调:“另有曾用云字艺名者二人,欺天灭祖悖逆人伦,逢难变节卖师求荣,恶言构陷意狠心毒,似此寡廉鲜耻令人发指,为警(儆)效尤,夺回艺名逐出师门。”曹云金于9月5日发表了题为《是时候了,也该做个了结》的长微博,叙述了他与郭德纲的师徒恩怨,并称艺名非郭德纲所赐,会永远用下去。结尾说“你的江湖险恶,但我的世界阳光,道不同不相为谋,如此,人生长路漫漫,确实不必再见”。这对师徒公开在各自实名微博的开撕,撕出了如下几个法律问题。

  第一,郭德纲的德云社在法律上性质应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名称及股东,均符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郭在德云社既是揽业务的能手,又是公司盈利的主要支撑者,其角色与职能定位类似有限责任公司中的CEO。但这个CEO的做派显然不符合现代公司治理的要求,也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其所谓的“家规”只能理解为公司内部管理模式,但这种模式显然不能代替法律的本来规定。

  第二,在“该驱的驱,该清的清”的语境下,首先应考虑的是,这种“驱/清”是否符合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论德云社的员工是否与德云社签署有书面劳动合同,但只要在德云社干着活,领着工资,或者作为学徒即便没有工资但为德云社干了活,德云社管了饭钱,那么这些伙计均与德云社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双方都应恪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郭德纲的“驱清”言行应理解为德云社的公司行为,如果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其“驱清”行为应为无效。权益受到损害的德云社员工可以提出劳动仲裁。且郭德纲的行为如果损害了公司或员工利益,德云社的股东(其妻子与妻弟)可以行使股东权利,制止与纠正郭德纲这种违规言行。

  第三,颁布修订“家谱”的行为,属公司重大经营计划与经营决策,应通过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通过,且这种“家谱”带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涉及具体的德云社员工,因而拟公布的“家谱”应征求涉及员工的意见与建议,然后股东会或董事会再行斟酌决策。如果郭德纲以非股东身份代行股东权利,且未经法定程序,则公布“家谱”的行为可能会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第四,郭德纲公开发文称“逢难变节卖师求荣,恶言构陷意狠心毒,似此寡廉鲜耻令人发指,为警(儆)效尤,夺回艺名逐出师门”。这段表达应注意两个法律问题,其一,带有明显贬损与侮辱性词语的表达,可能涉嫌人身攻击或侵犯名誉权,其二,夺回艺名逐出师门的定性,涉嫌侵犯姓名权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当然,曹云金离开德云社已有时日,曹云金从未主张劳动权益,诉讼时效已过。郭德纲的这段表达,更多属于对公众的宣示性行为。但“夺回艺名”应属没有法律效力的单方面民事行为。理由是,首先,艺名也属于姓名权的一种,带有人身属性,不因某人“赐名”或“夺名”就发生实质性法律效果,关键还得看名字的主人如何使用“艺名”,这属其个人自由与权利,旁人无权干涉。至于使用该“艺名”火起来并具有一定商业价值,也是依附于名字主人的个人成就与专业影响力,脱离了这个前提,所谓的“艺名”不值一提。其次,该“艺名”如果在户口本或身份证进行了法定登记,则具有了唯一的身份识别功能,是基本的人身专属权利。法律没有规定人的姓名可以由取名的人“夺回”。最后,双方未就该“艺名”的使用、管理及离开德云社后艺名归属作出书面约定,因而排除艺名属于公司或社团所有的可能。

  第五,郭德纲不适宜以行规的名义,以相声传统的名义,以所谓梨园规矩的名义,甚至不能以传统的师徒规矩名义来要求与管理自己的徒弟。这既背离现代企业管理规律,也与法治及具体法律规定背道而驰。

  在对待徒弟与经营德云社的问题上,郭德纲采用了双重标准,甚为遗憾。

责任编辑:刘灏

文章关键词: 郭德纲 艺名 德云社 曹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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