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贾敬龙死刑,就恢复乡村秩序了吗

2016年10月22日11:04   新浪新闻 收藏本文

  原标题:核准贾敬龙死刑,就恢复乡村秩序了吗

  作者:陈蔼婧(法学博士)  来源:公号“团结湖参考”

  这两天华北刮风下雨,已从“你妈觉得你冷”生硬切换到“你觉得冷”。东南沿海虽不时遭遇台风,温度的数值依旧和纬度差不多。你秋裤我热裤,简直一个像冬天一个像夏天。

  待遇同样悬殊的,大概还有一北一南两个被顶格量刑的刑事被告。河北杀死村支书的贾敬龙,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裁定书。而福建在押、购买仿真枪的刘大蔚,收到了省高院的再审决定,再审原因是该犯以走私武器判处无期徒刑“量刑明显不当”。贾敬龙的生命已经进入倒计时,而刘大蔚似乎又重燃希望,真个南北殊途。

  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是我国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对故意杀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走私武器判处无期徒刑,都是现行刑法下在各自的量刑区间内施以顶格的刑罚,代表着被告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在该类犯罪中已经碰到了天花板,判决书里大有可能出现“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等广大群众耳熟能详的套语。然而这两个案子似乎都到不了这份儿上。

  刘大蔚购买的仿真枪,据现行标准判断可以认定为“枪支”,所以才会被判走私武器罪。但这个2008年陡然变严的标准已被多位专家吐槽“过苛”。海淘仿真枪,结果在福建过海关时被截获,无论从主观恶意还是造成的社会危害来说,都与设定走私武器罪时所预防的“使用制式武器威胁社会安全”相距甚远。过犹不及,福建省高院的再审决定可谓及时纠错,善莫大焉。

  村支书对贾敬龙装修好的婚房暴力强拆,贾敬龙自己受伤,未婚妻变成了前女友,赔了夫人又折金。他用射钉枪打死村支书后给前女友打电话说要自首,手机里编辑有自首的短信,这应视为“自动投案”,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可以从轻”的量刑情节。归案后贾敬龙悔罪如实供述罪行,同样是法定“可以从轻”的情节。按我国现行刑事司法政策(《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从中院到最高院,“可以”都变成了“不可以”,“一般不”也被特殊化,这上哪儿说理去?

  当然,贾案和刘案最大的区别就在前者有受害人,后者没有。贾敬龙在案发后有悔罪表现,也承诺将赔偿受害人。虽然人命无价,但赔偿本身有助于补偿受害人的亲属,对于村庄这种熟人社会,在一定意义上可以做到恢复社会秩序、修补受损关系。而这本身即是司法所追求的社会效果,也是相关政策的设立初衷。从这个角度来讲,如果直接顶格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既绝了被告人向善的可能,又昭示了向善的无用,这并非一个好的示范。如此杀一人即死刑立即执行,也无法区别对待更加极端的恶行——同样是死刑,杀两人可乎?三人呢?虐杀呢? 因此,无论从对于贾敬龙本人再犯罪的个别预防,还是对于类似暴力犯罪的一般预防来看,对他顶格量刑,都无助于正义的实现,无助于“给每个人其所应得的”。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这是刘邦入关的约法三章,也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体现了早期文明中根深蒂固的报复刑观念。从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到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立法为司法预留了量刑空间,是立法对于司法的权力让渡,也是对于个案正义的追求。毕竟法律条款是灰色的,而现实之境五花八门。保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司法个别化的张力,才是构建司法正义的可能路径。

  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后,死缓、无期徒刑的限制减刑规定,使得之前“死缓等于关十几年放出去”的刻板印象不再成为可能,故意杀人罪所对应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已经形成一个衔接比较流畅的量刑空间。在量刑时慎用顶格,尤其是少杀、慎杀,是对于人权的尊重,也是对司法文明进步的接纳。

  购买、出售仿真枪被判重刑,各地并不止刘大蔚一个案子,而进入再审程序的也不止这一个,甚至有的已经多年上诉、再审宣判无罪,也有全国人大代表为修法、修订不合理的标准在呼吁,对于这类案件的审慎处理和量刑过重的反思已经在路上。而对于贾敬龙案量刑的反思与讨论,惟愿南北同此凉热,殊途可以同归。

  (文/陈蔼婧,法学博士)

责任编辑:刘灏

文章关键词: 贾敬龙 死刑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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