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观察|设立监察委员会,不容低估的体制改革

2016年11月08日17:26   新浪新闻 收藏本文

  新浪新闻特约评论员  沈彬(媒体人)

  这是一个巨大的体制改革,而且是一个很容易被低估的巨大改革。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方案》规定:监察委员会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市)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建立健全监察委员会组织架构,建立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

  十八大以来,中央反腐“踏石留印,抓铁有痕”,大老虎像“砍瓜切菜”一样下马,公众对于中央反腐、监察领域的“大动作”是有心理预期的。但是,这次中央拟推进的监察委员会制度,动作之大,还是超出了很多人的预料,堪称“于无声处听惊雷”。

  监察委员会的突破在哪里?

  首先,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省(市)监察委员会,对于目前的“一府两院”制度的巨大突破和完善,正在向“一府两院一委”迈进。按《宪法》的规定,从国家到县级地方,都是由人大选举产生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一府两院”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其监督。

  这次《方案》明确,在试点省份,监察委员会由同级人大产生,这种直接的授权方式,代表了人民对于监察委员会的充分信任,也彰显了未来监察委员会权力之大、责任之重。

  要说明的是,这次监察委员会设立的改革力度,远大于前几年的“大部制改革”。“大部制改革”,说到底,还是对“一府两院”之下的行政系统的下属部门之间的合并,而目前的监察委员会则是对于“一府两院”巨大突破和完善,使得中国的监察机构的地位,大大提升,也必然强化中国的监察、反腐力量。这是一次堪称怎么评论也不过份的重要体制改革。

  事实上,从历史沿革看,监察权在中国国家权力结构中应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自秦汉以来御史大夫就与丞相、太尉并列为“三公”,监察权也长期与行政权并列。在民国时代“一府五院”的政体中,就有专门“监察院”。

  这一次设立的监察委员会,无疑是在新中国历史上,突破性地强化了监察权的重要作用。

  其次,设立监察委员会将大大提升纪委的地位,实现了党的监督和行政监督的“无缝衔接”,避免了反腐大业被枝节问题所影响。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设立了党内的中纪委;1986年,恢复了国务院下属的监察部,之后又通过了《行政监督法》,使监察部门的行政监察有法可依。1993年开始,中纪委、监察部合署办公,初步完成了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的统一。

  但是,纪委和监察部门毕竟还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涉及党内与非党内的监督案件时,还是存在一些衔接问题。这次在地方层面上,由人大直接产生监察委员会,使纪委与监察委办公实现“一体化”,从行政层面提升了纪委的地位,解决纪委难以直接适用国家法律的问题,使得反腐的机制更流畅。

  第三,设立监察委员会,使得国家监察权力高度统一,强化了反腐的力量。

  中国现行的反腐机构相对分散,容易出现“各自为战”,信息沟通不充分,案件转移卡壳,党纪、行政监督和司法诉讼衔接不流畅等问题。目前由纪委执行党纪,由监察部在行政部门内执行监察,由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务员的职务犯罪、渎职犯罪进行立案侦查,而涉及到一些商业腐败案,则一般由公安机关来侦查……但是,很多腐败案件是“跨阶段”的,商业腐败可能背后涉及到政府官员、事业单位人员的行政腐败,也可能涉及到党务官员的腐败,如果搞“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就很难发挥反腐的集中力量。

  而基于地方人大授权的监察委员会,则很好地发挥了“国家监察职能”,实现了对商业腐败、行政腐败、党员腐败的广谱式监督和追究。

  没有效率的正义,是软弱的。这次试点的监察委员会的改革,不是对于既有制度的修修补补,而是旨在重塑中国监察权力结构,甚至突破现行的“一府两院”制度。力度之大,决心之大,影响之深响,可以说远超之前打掉的任何一只“大老虎”。

责任编辑:魏巍

文章关键词: 反腐 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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