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虎伤人,扯见义勇为是混淆视听

2016年11月26日10:23   新浪新闻 收藏本文

  原标题:吴元中专栏:救自己孩子也属于见义勇为吗?

  作者:吴元中  来源:南方都市报

  据媒体报道,八达岭老虎伤人事件进入新阶段。伤者赵女士和家人已在北京市延庆区法院提起诉讼,向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索赔155万余元。因认为该法院会受地方保护影响不能公正审判,还提出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申请。并认为,在被告有救助义务但没有及时、有效救助的情况下,没有法定救助义务的周某下车施救赵女士的行为没有任何过错,其行为的性质应当属于“见义勇为”行为。

  提起诉讼不用多说,那自会依法进行,值得思考的是:该事件中赵女士被老虎攻击时,周某舍命相救的行为固然令人起敬,但能构成见义勇为吗?毕竟,两人的关系太特殊了,周某并不是别人,而是赵女士的母亲。父母在子女发生危险时不顾个人安危奋力施救,甚至牺牲自己的生命也在所不惜,根本就是出于亲情本能的护犊反应,怎么会是见义勇为呢?

  与正常人都会有的护犊之心和绝大多数人都会为了子女安危不顾自己安危的奋不顾身行为不同,见义勇为通常是指救助他人、与自己不相关之人的行为。对自己人进行救助,是受感情所驱使或者出于本能反应,是谈不上见义勇为的。见义勇为之所以是一项义举,是对社会有益并且高度赞扬乃至表彰奖励的事情,就在于施救人与被救助人间没有亲情或其他密切关系,施救行为超出了亲情圈子的狭隘性,变成了一种不关乎救助人是谁、对任何人都一样的扶危救难行为,从而对同样处境下的所有人都有益。见义勇为本质上是一种有益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倡导见义勇为也是倡导对他人、对不相识的路人进行施救。

  虽然目前没有更权威的解释,但不管是民政部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还是《山东省见义勇为保护条例》、《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以及其他省份的见义勇为条例、奖励办法,都明确把见义勇为规定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的行为。被救者是他人,与施救者没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而不是亲人、自己人,是见义勇为与人们出于感情本能行为的根本区别。所以,奋不顾身的行为能否构成见义勇为,不仅要看施救人对于被救人有没有救助义务,以区别于职务行为,还要看有没有特定的亲属或其他身份上的密切关系,以区别于亲情行为。为了使其与亲属间的本能行为区别开,必须对“他人”做狭义解释,指亲属与其他有特定关系之外的人,而不是指本人之外的人,把父母子女都当成他人。

  事实上,也正是对亲人和陌生人的不一样感情,大多数人才在自私与自保本能下,不会把别人利益和安危看得比自己的还重,一般不会像关心自己和自己人一样关心别人,从而真正为了别人的安危而置自身安危于不顾,关键时刻能舍己救人的总是少数人。见义勇为让人敬佩,也正是在于这种行为的稀缺性,在于大多数人虽然对之敬佩却做不到。虽然在其女儿受老虎攻击时周某能舍命相救,但若被老虎攻击的不是她女儿,而是一位陌生人,周某会否像救她女儿那样在危急时刻挺身而出,也是让人疑问的。她救自己女儿与救陌生人,完全不是一回事。

  施救人与被救助人之间有没有感情上的特殊关系,不仅把少数人才能做到的行为与大多数人都能做到的行为区别开,也会产生完全不同的感情与心理后果。出于自保本能对陌生人没有施救,可能不会自责,或者想起来时自责一下也就过去了,而为了自己安全对自己的亲人不予相救,特别是因此使其失去生命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则会自责、后悔一辈子,在良心上永远无法安宁。

  如果不是因为吵架在气头上,而是像赵女士所说的那样,她下车是因为晕车而不是耍脾气、任性,她丈夫也很可能会为其在关键时刻不予挺身而出、致使其岳母下车施救并致死而自责一辈子。

  基于亲情的本能反应,与见义勇为有着本质不同。像该事件这样,如果把周某的行为说成母性的伟大,相信人们大都认可,但若将其称为见义勇为,恐怕很难获得认同。退一步说,如果周某的行为也能称得上见义勇为的话,见义勇为不仅会因其普遍性而失去珍贵性,而且会因为绝大多数“见义勇为”都局限于亲人间而使见义勇为失去社会意义,甚至因为出于人的亲情本能而没有倡导的必要了。

  当然,周某奋不顾身救其女儿的行为无论如何都是令人赞叹的,这不是什么过错。有过错的话也不在她,而是在于引起险情发生的人。但不管出于什么目的,将其行为说成是见义勇为都是不合适的。对她的赞美也应当实事求是地站在母爱的角度,而不是混淆视听,说成是见义勇为。

责任编辑:魏巍

文章关键词: 老虎 八达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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