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平、姚红:房屋产权到期后,政府不该收钱

2016年11月28日11:24   新浪新闻 收藏本文

  原标题:70年后,房子何去何从?《物权法》起草者们这样说

  来源:财经杂志

  江平:房屋自动续期不应由地方政府解释

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温州登了这个消息之后,后来发言人说这有点误读,但是不管怎么说,这是事实。所以首先,由温州来解释“什么叫自动续期”,这本身就是一个严重问题。就现在消息来看,除了温州之外,还有深圳、青岛,都已经面临20年住宅期满自动续期的问题。我今天早上看了一个消息是深圳市的,深圳市不准备在20年之后再续交钱了。

  这些问题又提出了一个问题,我们法律的适用、解释,能不能每一个地方自己来做规定?温州有温州的规定,深圳有深圳的规定,青岛有青岛的规定,或者说让地方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来做决定。在这个问题上我是觉得完全有必要(提到台面上来解决),已经到这个时候了。虽然70年还没有到,但还有20年就到了。

  在这个问题上,应该有一个统一的司法解释。(不过)不应该叫司法解释,应该叫法律解释,因为这个条款写在《物权法》上,对于物权法的解释(资格)当然是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具体说来也就是法工委。不能再由政府或者哪个部门来解释,更不能够由下面各级政府来做解释,更不能到让一个温州市来做解释。

  法律如果没有统一解释,这个法律就乱了,而且这个问题我觉得已经是迫在眉睫,所以统一做出法律解释,应该是非常必要的。

  再次,关于“自动续期”的含义,我觉得至少有三点:

  第一点,在“续期”,就是说明期满了以后,一不能够收回,二也不能够按照原有形式再来重新签订一个土地出让合同,续期就是把原有的延续下去,所以这一点要说清楚,不能够像一般征收房子一样,或者是拆掉、国家收回,也不能够再来重新签订一个合同。

  第二点,是自动续期,这个自动续期就很重要,因为自动续期就说明业主不需要自己来申请,自动来续期,不需要主动提出和申请,这涉及到法律效率问题,如果不自动续期,没有交费怎么办?我觉得自动续期的含义就是,没有交费他仍然有权在这居住。但是这显然在转让时会出现问题,如果房屋要转让,房屋期满,转让就要受限制,所以这将会在民事流转上起到影响,但并不对他民事权利产生影响,因为权利是自动续期的。所以在权利上,他仍然享有所有权,他仍然可以居住,但是在转让方面受到限制,因为他使用权过期了。

  第三点,当初写的时候只写自动续期,并没有写有偿无偿,这在当时确实是考虑到这个问题,但是想留到以后来解决,到底交钱不交钱,在这个问题上,将来解释就非要说清楚。如果是有偿的,那要写名续期有偿要交费,那有偿交费到底多少,在我的理解,从当时情况来看,自动续期当然是数量不大,如果像现在温州报上登的还要交几十万块钱,显然负担太大,这不合适。

  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这三点我觉得一定要考虑,一不是收回,也不是再来签订一个新合同,二是自动延续仍然有居住权,仍然有所有权,但是转让受到限制。第三就是即使收费,也应该是一个数量比较少。

  姚红:如果房屋继续用作住宅 国家应放弃收钱

姚红(物权法起草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民法室主任)姚红(物权法起草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民法室主任)

  我简单介绍一下这个当时《物权法》149条出台背景,如果我说的不对,你们纠正。

  当时起草《物权法》,涉及到这个房地关系时,我记得(室内稿)最初曾做过这样两个规定:

  一个规定是所谓“房随地走”,国外立法一般规定如果土地使用权人收回土地,建筑物所有权人可以取回建筑物,当时我们曾经也做过这样规定;

  第二个就是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以后的续期问题,由于《土地管理法》当时规定,期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了因国家公共利益需要以外,原则上都应准许,所以我们最早(室内稿)有这样两条规定。

  那么从第一方面规定来看,还没到常委会审议口就被毙了,说我们太书呆子气,太照抄外国,“国家把土地收回、建筑物取回,怎么取回?是取个砖头瓦片还是怎么着,肯定是不现实。”所以后来大家注意到《物权法》里没有这样的规定。

  第二个关于土地使用权续期的规定,我们提出之后到常委会审议时,我记得有一个委员,我现在记不清是哪位委员了,提出说“建筑筑物土地使用权涉及到上亿老百姓利益,到期以后大家都续期,是一个一个续,还是整个小区续,排队都排不过来”,让我们想一个更方便老百姓的办法,所以后来《物权法》149条就规定“自动续期”,不用老百姓排队去办手续了,是从这个角度考虑。

  但是续期要不要收费,当时这个问题我们也提出来了。当时认为这个问题随着经济发展再解决就行,当时认为大部分房屋都没到期,等到期以后再说,所以就把这问题留下了,所以刚才应老师说的很对,当时立法时候没说交钱,也没说不交钱。

  那么最早出现这个问题是2006年,当时青岛20年到了,当时我们关注了,但是最后不了了之,我想可能是因为当时青岛没有出台一个像类似温州这样的规定,没有引起社会上那么大的震动。当然温州规定到底是不是这样?我今天早晨也听了一个新闻,说温州政府说“只是在讨论没有最后规定”,到底是怎么回事,现在各方面信息很多。

  从理论上,我觉得有几个问题,首先土地所有权人收回他的土地时是否有权利要钱,我觉得首先要研究这个,但这个问题跟我们国家土地制度密切相关。我们跟国外不一样,国外所有权人取得土地之后房地基本都一体,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一般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就拿到了,我们国家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土地要么属于国家所有,要么集体所有,其他任何人、人民单位组织都不能有土地,只能取得使用权。

  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永远掌握着房屋到期以后续期收费的权利,从理论上讲,所有权人再次出租时有权决定收不收钱,国家是不是放弃这个权利?我觉得这里要考虑。所以第一个问题是有没有权利,第二个问题是在考虑我国土地制度特点之后,国家作为权利人该如何行使权利。

  第三,国家现在购买房屋价款太贵,现在至少都超过(我从网上看这不一定对)日本了,我到日本新宿去,新宿算日本最中心地区,而新宿房价相当于人民币三万元,当时我很感慨,因为那时候北京中心房价已经到了5万。所以我觉得咱们取得一个使用权,还收那么多钱,不太合理。在研究续期要不要收费的问题,这个因素应当被考虑进去。

  再有,续期问题涉及到住宅、民生,对老百姓利益影响巨大,虽然从理论上说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土地,再续期有权收费,但涉及到那么多老百姓利益,怎么做比较合适?能不能画一个杠杆,比如如果用以住宅而不是投资炒作,不跟老百姓收钱。

  跟老百姓较什么劲啊,政府能有好么。只有事事为老百姓考虑的政府,才是得民心的政府。但是如果是用做炒作,转让之前是不是要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我觉得这可以考虑。就是要分情况,不能一刀切。我不了解土地政策,我纯粹在这瞎掰。

  为什么当时(立物权法时)没有考虑,第一它涉及民生,所以必须考虑,第二涉及到国家经济发展需要,政府要办大事,要解决教育、医疗,也需要钱,咱们也得站在政府立场上考虑问题,政府钱来自方方面面。

  比如企业如果到70年满时续期收费,我觉得那是正当的,因为它是商业行为,政府有权从商业行为里收取费用。那么老百姓炒作房地产,也转为商业形式,是不是有权利从这部分收钱,我觉得这些是可以考虑,是可以研究的。

责任编辑:魏巍

文章关键词: 土地 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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