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中国不能直接承认民众对土地享有所有权?

2016年11月28日11:56   新浪新闻 收藏本文

  原标题:住宅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还应缴费吗

  作者:孙宪忠(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来源:财新网

  近年来不断有人询问,我国立法为什么不能在这个问题上简化一下,直接承认民众对于住宅土地享有所有权?对这个问题,我想回答的是,这主要是我国《宪法》规定了土地公有制,这一点不能改变。实事求是地看,土地公有制也比较符合我国特殊的土地资源和人口资源情况。中国人多地少,无法普遍采取单一化住宅模式,让每家每户都有一块地或一处独立住宅。城市里普遍采取公寓化住宅模式,在我国是一个良好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其实是政府享有土地所有权,民众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住房的所有权,比较有利于解决城市居民住房的法权问题。

  关于我国民众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形,已经是历史造成,现在改变几乎不可能。改革开放后,我国在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的基础上,采取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来吸引外资,将土地使用权有期限地出让给企业,尤其是外资企业,许可他们在我国投资。1988年土地市场全面启动后,在解决城市居民住宅使用土地时,出让土地的模式应用在城市住宅买卖中,依据当时的习惯做法,人们购买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后来立法逐步明确这一期限为70年。无论如何必须明确的是,人们对房屋的所有权从一开始就是没有期限的。对这一所有权,我国社会也要有足够的认识,不能认为这种所有权也有期限限制。

  根据《物权法》第149条第1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依据立法的本意,“自动续期”就是不必要办任何手续,也不必要缴纳费用就能续期。这个做法,解决了在《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的情况下,民众住房所有权永久存续的法律基础问题。近年来我国社会出现了一些官员和学者任意解释这个条文的情形。一些地方政府还曾经制定规则,试图在该权利期限届满时从民众身上收取土地出让金。这一做法是明显违法的。那些坚持民众使用国家土地就应该交钱的观点,核心的缺陷,是依据传统私权理论来理解国家土地所有权,这一点不符合中国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立法基础。

  同时我们必须指出,根据《立法法》对于立法权限的规定,涉及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必须由全国人大制定,国务院和地方人大都无权就此立法,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更不能就此问题擅自做出规定。因此,那些试图在本文涉及问题上限制人民权利的做法,都违背了我国法的基本规则。

责任编辑:魏巍

文章关键词: 所有权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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