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保护未成年人不能成放纵违法学生

2016年12月17日09:17   新浪新闻 收藏本文

  原标题:保护未成年人不能变为放纵违规违法学生

  作者:熊丙奇  来源:南方都市报

  小元今年12岁,是西安高级中学初一学生。12月8日下午1时52分许,小元上厕所时手臂遭同学泼水意外烫伤。小元告诉记者,泼水的同学跟他关系还不错,平日里对方较为调皮,但他们之间不曾有过矛盾,他也不知道对方为何会向厕所隔间里泼水。(澎湃新闻12月16日)

  据报道,这起事件中,泼开水学生的家长已经给烫伤学生家长1000元,说“给孩子买点营养品补补,医药费等所有费用都愿意承担”,而学校也让泼开水学生回家反省。但被烫伤学生家长认为学校也有管理疏漏的责任,因为孩子是在学校被烫伤的。

  根据媒体报道的信息,泼开水的学生,可能并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以为厕所没人,把洗杯子的开水随手向厕所坑位一泼,但是,随意泼开水这一行为本身就是错误的,学生应该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因此,不能把这一起事件认定为意外事件,应该严肃调查,对当事学生给予处罚以及教育,同时学校要检讨教育与管理的漏洞,承担相应责任。

  而这起事件引发的关于责任界定的纠纷,再一次警示处理校园学生间的欺凌、伤害案,必须改变传统的保护(放纵)未成年人的思路。其一,应该首要保护未成年弱势群体,目前,保护未成年人,是把未成年人整体作为弱势群体对待,这相对成人是必要的,但是,在未成年人内部,还有必要区分弱势和强势群体,否则,就会把欺凌、施害的未成年人,也当成弱者加以保护,结果是,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护有余,对未成年弱势群体保护不足,反而造成更严重伤害。针对校园欺凌和伤害事件,应该从保护受害者出发,根据受害学生受到的伤害来认定伤害事件,而不是保护加害者,为加害者开脱。像这起泼开水案,就应该根据伤害后果来追究责任,而不能强调泼开水学生不懂事、与被泼学生没有矛盾,对于未成年人的任何不计伤害后果的行为,都不能轻描淡写,否则,既是对被伤害学生的不负责,又是对危险行为的纵容。而之前的中关村二小学生被扣厕所垃圾筐一事,也应该基于受伤害结果,认定事件性质,追究责任,而不能强调扣垃圾筐的学生没有故意。把其作为偶发事件加以淡化,这是保护加害学生,而漠视受伤害学生。

  其二,教育、保护与惩戒不能脱离,不能保护有余,惩戒不足,这样的“保护”,是无原则的纵容。近年来,针对未成年人违规、违法,很多学校不敢管、不愿管,担心惹出体罚或变相体罚争议,这也是导致未成年人作恶现象增多的客观原因。为此需要明确,针对未成年人违规、违法,同样需要惩戒,惩戒也是教育的必要组成,需要把对未成年人违规、违法纳入法律程序处理。

  我国校园欺凌、伤害案处理,总是存在纠结,引发争议,归根到底,缺乏处理这类问题的法律程序。通常,孩子出事,家长总是找学校,可学校一方面是利益相关方,另一方面学校也无权对家长做出处罚,因此,由校方认定事实,或由校方要求家长赔偿,都会遭遇困境,校方能公正认定吗?家长不理睬学校的处理意见怎么办?因此,校内调查部分,需要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学生事务中心这类机构(学生事务中心由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人士代表共同组成),由学生事务中心进行独立调查,学校行政执行调查、处理结果,这会让调查更公开、透明,针对实施,而不是回避、掩盖事实。

  而属于法律的问题,则应该由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处理,这包括两方面,一是学校应该针对校园伤害案,第一时间报警,纳入司法程序处理,或由司法机关提出处理建议;二是对实施欺凌、伤害学生及其监护人的责任追究,需要依法,像这起泼开水事件,家长已经表态愿意赔偿,可是,接下来的医疗费用开支如果增加,个体间达成的口头赔偿,就有可能不算数,这就需要司法机构做出赔偿判决。对于那些监护人不愿意赔偿者,就更需要司法机关介入了。需要注意的是,家长希望学校进行赔偿协调、处理,是很难如愿的,因为学校也是其中的利益方。走法律程序,是处理伤害案的最佳选择,可现实中,家长又担心走法律程序耗时、拖不起,因此,通常不愿意走法律程序,有一些学生伤害纠纷,最后演变为“校闹”,就因不走法律程序,而这又与社会大环境有关。因此,保护学生合法权利,需要强调合理合法,必须对受伤害学生保护到位(正义与救济),同时对施害学生惩戒到位(惩罚与矫正),这才是真正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责任编辑:魏巍

文章关键词: 校园欺凌 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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