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权被迫让渡,何时能收回?

2016年12月19日11:11   新浪新闻 收藏本文

  原标题:环境权被迫让渡,何时能收回?

  作者:张田勘 来源:公众号“上下求知”

  12月16日下午15时,一张雾霾进京的照片在微信上刷屏。蓝天下,雾霾逐步笼罩了北京的大楼,蓝天与雾霾的分界线非常明显……环保部通报16日至21日,京津冀及周边省份将出现今年入秋以来最严重的一次污染过程,持续时间长达6日,而18日-19日污染最严重;影响范围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山西、河南6省市。这些省市的的23个城市已经相继发出雾霾红色预警,17个城市发布橙色预警。影响区域接近中国国土面积的九分之一。

  根据新修订的应急预案,“红警”启动期间,汽车限行;小学、幼儿园、少年宫及校外教育机构停课,中学可实施弹性教学;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各级城管执法机关强力开展对施工扬尘、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露天烧烤以及无照售煤等违法行为的空气重污染应急执法检查等。

  可以看到,所有这些应对雾霾的措施都是在逼迫公民让渡正常生活权利,即享有在良好环境下生活的权利(环境权)。更应当看到,公众的环境权首先是不能随意让渡的,现在的让渡是受到胁迫的;其次,即便可以让渡,也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和承诺,公民在让渡了正常生活的权利之后,什么时间才能恢复正常,以及此后不再让渡自己的环境权。

  尽管在严重雾霾之前有了预警是一种进步,但是在所有的应急措施中,公众唯独不知道严重空气污染的原因和来源是什么,这就让公众永远不知道这样的空气污染是否将成为生活的常态,以致要让公众长期生活在惴惴不安之中,以及长期暴露在严重危害健康和生命的污染空气之中。也因此,有必要细说重说公民的环境权利。

  关于环境权利,早在法理之前就已经有公理了。这个公理其实或多或少是人们自己遗忘了。地球和生存于地球上的人类及其他生物的产生显然不是上帝说要有光,便产生了光;要有人,才产生了男人和女人以及其他生物,而是从45亿年的物体演化产生了地球,又在40亿年前的适宜环境中产生了生命,然后从简单生命演化到复杂生命,并且让人类在500万年前与黑猩猩分道扬镳。

  地球上所有的生物的形成和演化都离不开清洁的水、适宜的空气、肥沃的土壤、丰富的植被以及自然孕育的各种食粮、能源,所以人类和生物的生存和演化必须要求有清洁的适宜的水、空气、阳光、土地等,这是天然的,也是不证自明的公理,没有这些环境条件,人和其他生物就不能生存,也不会再演化。因此,人和其他生物的环境权是天生的。

  到了后来,有了国家和法律,才产生了所谓的宪法之下的人类环境权的解释,即环境权的法理。虽然有些人不顾人类和生物需要适宜和良好的环境生存的公理,认为发展才是硬道理,并质疑水、空气、阳光不属于任何人,因此个人无权对作为无主物的空气、水、阳光等环境要素提出任何权利,但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环境权利的法理讨论为今天公民的环境权利提供了又一种理论基础,也就是充分的理由。

  美国密执安大学的萨克斯教授提出的公共信托理论认为,水、空气等人类生活须臾离不开的环境要素不是无主物,而是全体国民的共有财产,国民为了他们的共有财产不受损害可以委托政府管理。国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为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关系,政府应当为全体国民包括当代美国人及其子孙后代管理好环境这个财产,未经委托人许可,政府不得自行处理这些财产并导致这些财产受损、变坏。

  这个理论在今天已经深入人心,后来公民环境权又扩大到阳光权、通风权、眺望权、宁静权、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等诸多权利。其核心是,公民有在舒适、清洁健康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当然,公民享有环境权利,但同时也有责任,正如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第3条规定:“每个人都有权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有责任对维护和改善环境作出贡献”。

  不过,按照环境权利的公理和信托理论,维护和提供良好环境的主要责任在政府,当出现水、空气等严重污染时,查出污染源、找到管理方法,为公民提供良好的环境是当务之急,而不是限制公众正常生活的权利和让公民让渡环境权。

  对污染源的查找和管理既是体现环境权利的公理和法理,也是在体现公平和正义。因为,就地球而言,人是属于地球的,地球并不只属于人类,所有生物都有要求良好环境的权利,如果其他生物没有良好的环境,剩下的人类也难以生存。就下一层级的整个人类而言,如果不阻止污染源,就会造成一人生病,全民吃药,让一些人一些地方的发展绑架所有人的环境权利,并让所有人正常生活的权利受到侵害,健康和生命遭到损害。

  这种情况也属于环境权利,即环境权利中的环境相邻权。所谓相邻权是指相邻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对各自的土地或土地上的自然物、建筑物行使所有权或占有权时,因相互间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环境相邻权则指相邻关系人在涉及环境行为,如修建厕所、粪池或污水池,或堆放腐朽物、有毒物、恶臭物、垃圾等的时候,应当与相邻人生活居住的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或者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造成污染,影响相邻人的生产和生活等。

  因此,查出污染源并按法律规定限制其排放和不允许排放就是在保障公民的环境相邻权。同时,公众更有权利在让渡自己的天经地义的环境权时提出要求,何时才能不因空气污染而中断人们正常的生活?

  然而,解决这个问题似乎遥遥无期。中国的二氧化硫、PM2.5等大气主要污染排放量在2000万吨左右的高位,超过环境承载力,如果要让大气污染有显著改善,让大家都能感觉得到,需要降到千万吨以内。因此,必须下决心污染减排,其中主要污染物最大削减幅度,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次性颗粒物和氨至少要削减43%、45%、50%和40%左右。根据目前的削减进度,要等到2030年

  公民出让自己的环境权能等这么长的时间吗?

责任编辑:魏巍

文章关键词: 雾霾 空气污染 环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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