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许县原反贪局长醉驾案为何久拖不决

2017年02月08日08:10   新浪新闻 收藏本文

  原标题:通许县原反贪局长醉驾案为何久拖不决

  作者:金泽刚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16年6月,河南省通许县原反贪局局长醉酒驾车,连撞三辆车后继续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又逆行撞上一辆三轮车,导致一名1岁儿童重伤两人轻伤。截至目前,案发已近8个月。如此严重的一起官员醉驾肇事案至今没有结果,这难免不让人猜疑。

  据媒体报道,这是一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而嫌疑人付某却被取保候审,一直在新乡市精神病院住着没有出来,由此使得被告人的公职身份更加引人注意。据了解,付某确系通许县法院领导干部,曾任通许县法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也担任过通许县反贪局局长等职务。

  从诉讼程序上说,通许县公安局出于回避原则,将该案转交其他公安局办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也因此致使该案一直停留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还未移交给检察院审查起诉,这的确有违司法的程序性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限最长为7日。同时,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刑事案件,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即使对于特别复杂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逮捕后的侦查时限最长亦不得超过7个月,而本案从案发到现在已经过去8个月,与法律规定明显不符。

  也许办案机关认为上述期限只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情况,被取保的可以例外。这种观点明显站不住脚。越是能够取保的案件,越说明案情简单便于侦查,或者犯罪程度轻微,不存在妨碍侦查处理的因素,案件办起来应该简便快捷一些,更不能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从具体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2013年《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虽然规定,“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但同时强调了“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何况刑事诉讼不能仅仅考虑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还要考虑被害人的利益与诉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还有一种可能,对于这样一起身份特殊的案件,交谁办理可能是个难题,因此影响了办案时间。其实,若真考虑这一因素,此案完全可以直接由上级部门提级处理,以避免下级公安机关互相推诿。如此处理或许更能取得民众的信任。

  除了程序瑕疵外,实体上如何处理,会不会也是本案潜在的拖延因素呢?

  的确,从报道来看,本案恐怕不是一起普通的(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付某先后撞上停放在路旁的一辆轿车、两辆小型客车和一位张姓路人,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后其竟然驾车逃逸,并逆向行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一辆电动三轮车迎面相撞,最终分别造成几名受害人轻伤包括一人重伤的严重危害结果。经鉴定,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62.18m g/100m L,远超80m g/100m L的醉驾标准,根据刑法规定,付某的行为可能涉及危险驾驶、交通肇事,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三个罪名,尤以后一罪名为最重。

  在我国,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官员犯罪一直是老百姓街谈巷议的话题,因为在敬畏权力又担忧权力滥用的社会大环境下,依法惩治犯了罪的官员,已经成为法律伸张正义的重要标尺。按照级别,一个县级司法机关的领导本不是个大官,但在一些普通百姓心里,其地位可能高不可攀,加上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负面的想象在所难免。我国三大诉讼法反复强调,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而平等是要靠一个个具体案件来落实和印证的,官员涉罪案件尤其如此。

责任编辑:魏巍

文章关键词: 官员 醉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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