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引发命案,全楼“连坐赔偿”公平吗?

2017年09月01日10:42   澎湃新闻 收藏本文

  原标题:高空坠物引发命案,全楼“连坐赔偿”公平吗?

  作者:王光学

  在废止《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之前,建议通过司法解释对“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及“适当补偿”的范围加以限定,从而规范法官的裁量权,最大限度缩小“无辜者”范围。

  据澎湃新闻报道,去年10月,在安徽芜湖某小区,一块红砖从高空坠落砸中一男子,致其当场死亡。由于至今没有找到肇事者,受害人家属向芜湖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紧邻案发地的居民楼所有业主(除一楼外)及小区物业和置业公司共同担责给予赔偿。

  在本案中,受害人遭遇“天降横祸”,被高空坠落的红砖砸死,属小概率事件。面对可能致害的200多户人,想要找到凶手,的确强其所难。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受害者家属提起诉讼,当无异议。

  但在采访中,大多数被诉业主觉得蒙受了不白之冤,亦是人之常情。不妨换位想,虽然说“死者为大”,但无论怎样,扔砖头的毕竟只有没被揪出那一个人,如果判令200多住户承担赔偿责任,就会造成至少99%的住户“躺枪”。

  关于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2004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案件审理中实行举证倒置,即需由被告“自证清白”,否则就推定其有过错,从而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但实践中因争议较大,《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的“重庆烟灰缸坠落伤人案”、“山东菜板坠落伤人案”、“深圳好来居高空坠物案”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裁判。

  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延续了上述精神,唯一的变化就是,可能立法者觉得如果让实际无责者承担“赔偿责任”不妥,因此将“赔偿责任”改为“补偿责任”。但实际上,起草过程中仍出现较大分歧,虽然最终从“有损失即应有填补”的民法原则角度考量作了有利于受害方的抉择,但实施中仍引起一些民众的不解。

  法律的主要作用,一是约束功能,这个作用发挥的前提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后果可以预知,进而避免违法;二是惩戒功能,即让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让违法者受罚。但很明显,该法条在两个功能上都未能得以体现,虽然它发挥的社会救助功能不容忽视。

  有法律专家称,民法典出台后不排除会取消《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但取消之前乃至取消之后,仍然会遭遇上述尴尬,如何破局考验立法者的智慧。在废止该法条之前,建议通过司法解释对“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及“适当补偿”的范围加以限定,从而规范法官的裁量权,最大限度缩小“无辜者”范围。

  在法律之外,也可以从制度、技术上进行完善。如设置公益性质的救助基金,在无法查找实际侵权人的情形下,由救助基金先行赔偿;加强公安机关的介入力度;强化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比如对高空建筑安全防护装置、进行技术改进并强制推广,对公共区域进行无死角的监控等等……能做到这些,虽算不上尽善尽美,也算是离公平更近一步了。

责任编辑:朱华艺

文章关键词: 命案 公平 侵权人 建筑物 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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