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脸”作证可以有

2017年10月21日12:44   新京报 收藏本文

  原标题:“刷脸”作证可以有

  作者:杨玉龙

  如何使证人的隐私得到完全的保护,免于打击报复,也需要法院在利用好技术的同时,做好证人的人身安全防范。

  近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该案亮点在于,一位无法到庭作证的民警进行身份认证后,在庭审现场通过微信小程序实现了远程作证。该案是全国首例“证人通过微信小程序作证”的案件。

  据悉,当天庭审现场,法院通过后台操作将法庭画面和声音传输到证人、鉴定人的手机等电子设备,同时将证人、鉴定人的头像和声音也传输到法庭,实现微信“刷脸”庭审。

  证人出庭是检验审判公正的“试金石”,出庭作证也是我国公民的一项法定义务。但在现实中,却有大部分证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或怕招惹麻烦,不愿出庭作证,我国的证人出庭率普遍较低。

  提高证人出庭率,就应该多站在证人的角度做好相关服务,让其敢于积极参与作证。而微信“刷脸”作证,借助互联网和人脸识别技术,与现场出庭作证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无疑能最大限度地激活司法资源,提高庭审效能。

  互联网技术赋权下,职能部门的工作、人们的日常生活极大便利化。以往靠繁复程序才能完成的任务,借助互联网工具可能一键就可触达。微信“刷脸”作证,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审案,作为一种司法创新,让人耳目一新;这种司法审判与互联网技术结合的思维,也值得各地研究、学习。

  当然,如何使证人的隐私得到完全的保护,免于打击报复,也需要法院在利用好技术的同时,做好证人的人身安全防范。

责任编辑:朱华艺

文章关键词: 互联网 证人 出庭率 鉴定人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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