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食品监管不应止于先行赔偿

2017年10月27日16:01   新华网 收藏本文

  原标题:网购食品监管不应止于先行赔偿

  作者:张西流

  实行网购食品“先行赔偿”,有利于鼓励消费者大胆消费、放心消费。

  《陕西省网络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近日出台,其中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销售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先行赔偿,并有权向入网食品销售者追偿(10月26日《西安日报》)。

  随着我国网络经济的异军突起,消费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给消费者维权造成了诸多困难,消费者的权益往往难以得到周全的保护。消费者弱者地位日益明显,消费者和电商的地位不能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基于此,2016年8月,国家工商总局会同11家知名电商携手推出网购“先行赔付”制度,可以说是监管和维权的又一次进步。如今陕西省规定,消费者网购食品权益受损,可由第三方平台“先行赔偿”,是对网购“先行赔偿”制度的进一步细化,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保障网购食品安全。

  从换言之,实行网购食品“先行赔偿”,有利于鼓励消费者大胆消费、放心消费。笔者认为,实行网购食品“先行赔偿”,最大的意义在于拉动国民经济健康增长,刺激消费内需,真正使得消费内需成为我国经济稳定持续增长的“发动机”,也有利于提升电商行业竞争力,促进网络经济做大做强。只有最苛刻的消费者,才能催生出最有竞争力的企业。

  事实上,早在2016年9月,国家食药监总局公布了《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包括微信朋友圈、饿了么、淘宝网在内的网售食品作出规定,拟要求经营者须具备餐饮资质,平台方需严格审核真实信息,违者将处以罚款并负有连带责任。可见,消费者网购食品权益受损可由第三方平台先行赔偿,强化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连带责任。然而,有了网购食品“先行赔偿”制度,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就能够与商家和平共处。

  因此,规范网购食品不应止于“先行赔偿”。首先,应加快《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建立网络食品经营行为的准入和监管机制,在法律的框架内对网上销售模式进行规范管理,要求食品经营者均应先办理证照、再上网经营,从源头环节引导经营者自律。其次,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向消费者传授网购技巧及有关注意事项以降低网购风险。再次,要建立健全处罚制度,网售食品的处罚方式和程度,除了“连坐”网店及网站之外,可以参照传统门店食品销售的处罚模式,一旦发现过期或者假冒伪劣食品,要予以严厉处罚和打击,并在网上进行公示。(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朱华艺

文章关键词: 网购 食品 电商 先行 食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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