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合力,环境公益诉讼会走得更远

2016年03月27日09:28   南方都市报 收藏本文
各方合力,环境公益诉讼会走得更远。 各方合力,环境公益诉讼会走得更远。

  近日媒体纷纷报道,“贵州省黔东南州锦屏县环保局局长杨正准被免职”。

  一个县环保局长被免职为何如此受到关注?2016年1月13日,由锦屏县检察院提起、锦屏县环保局为被告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经贵州省黔南州福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锦屏县环保局对鸿发、雄军等企业违法生产的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公开信息显示,这是全国首例判决环保部门败诉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例。

  “全国首例判决环保部门败诉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例”,锦屏一案的价值不言而喻。但如果长期关注公益诉讼就会发现,在生态环境领域,检察机关已经多次发力。锦屏一案只是由地方检察院提起、当地环保局为被告而结果为环保局败诉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例,在此之前,地方检察院诉环保局违法的行政公益诉讼并不乏案例。同样是在贵州,早在2014年10月,金沙县检察院就曾因县环保局未对企业的拖欠排污费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而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其依法履职。

  众所周知,社会组织是公益诉讼的理想主体,但由于中国的社会组织大多实力薄弱,在取证等方面存在不少瓶颈,而且还可能面临起诉不被法院受理的尴尬,其实际发挥的效能尚不尽如人意。如果要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社会组织起诉行政机关,障碍就更多了。与社会组织相比,检察机关无需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取证成本困惑,更重要的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相当于刑事公诉,法院必须受理。这些便利条件决定了伴随公益诉讼制度的成熟,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自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2015年7月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至此,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在法理上已不存在任何疑虑。

  现在,试点终于有了认真的实践,而且是以作为被告的环保局败诉而结局。当法官敲下法槌,判定一个环保执法机关因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而败诉的时候,其标志性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执法不作为,可能吃官司,还可能付出败诉的代价。

  正由于人们把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视为扼制生态恶化的重要举措,便难免抱有更高期望。最高检2016工作报告披露,“自去年7月起,检察机关在13个省区市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已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500多件,已提起公益诉讼12件”。12件还是全部的公益诉讼案件数,如果统计环境公益诉讼,当然只会更少。面对这样的数据,一个期待油然而生:相对于环保违法行为高发的现状,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是否可以再多一些?

  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存在着天然的优势,但在微妙的社会生态中,这种优势也许未必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就行政公益诉讼的性质而言,其实也是对公权力的一种监督,毫无疑问,行政公益诉讼需要更多力量的参与。中国绿发会副秘书长马勇对媒体透露,“今年两会上,我们也提交了相关的提案,建议国家建立起行政公益诉讼体制,应该像民事公益诉讼那样,把原告稍微拓宽,符合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应该也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各方合力,环境公益诉讼会走得更远。

责任编辑:李清 SN219

文章关键词: 环保 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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