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李自庆刘坤) 一对没有办理结婚合法手续,就在一起共同生活了8年的“夫妻”,因矛盾激化于今年1月散伙。今年6月“丈夫”持一张“妻子”亲笔写的“借款协议”,将其告上法院,要求立即归还10万元。但“妻子”称借据是“丈夫”逼她写的,由于举证不能,日前,南京市鼓楼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还钱!
经法院审理查明:蒋某、郑某于1993年9月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蒋大郑11岁。双方于1995年底举行婚礼,因当时郑尚未到法定婚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后来也没有补办结婚证。去年3月27日,被告郑某向原告蒋某写了一份协议,协议言明:“借蒋×拾万元钱在一年内分三次还清。”据原告蒋某称:此款是被告于1999年11月向其借的,目的是被告要用于投资歌舞厅。钱借出后当时没写借条,去年3月27日补写了“借款协议”。今年1月,因被告在外打麻将入迷等原因,双方发生争吵,原告还动手打了被告,并将被告送到其母亲家双方即此分手。
今年6月中旬,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郑某归还借款。审理中被告辩解未拿原告的钱,“借款协议”是在原告的逼迫下写的。若不写,原告就要打死被告。此辩解既未能在当庭拿出证据,也没能在法庭给予的期限内,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被告的辩解无法采信。法庭依据原告提供的合法证据,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后的6个月内还清向原告所借的10万元欠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江南时报》(2001年08月26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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