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4年,李茂润56次上访“喊冤”,从黑发告到白发,终于等来了这一天 中央及省市级10余家媒体聚焦李茂润
四川农民李茂润状告阆中市公安局不作为一案,历时4载,耗资40余万元,56次上访“喊冤”,终于讨回了公道。
2001年9月4日上午,中止诉讼一年多后,阆中市人民法院再次开庭。
水观镇农民李茂润在1998年5月16日至5月19日的四天三夜中,连续遭到一名叫郑国杰 的疯子的追杀,向他敲诈钱财,并砸烂了他所经营的汽车和汽配门市部。5月19日晚,疯子郑国杰又背着铡刀跑到李茂润的楼下,并强行往楼上冲。李茂润无奈只得从自家的二楼跳下,当场腿被摔断,落得个八级残废。
事发后,李茂润认为:他遭到疯子追杀是造成他残废的主要原因,而水观派出所的干警没有履行保护人民群众财产的人身安全的职责,因此向阆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阆中市公安局不作为,并索赔235万元。阆中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00年3月2日、4月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由于在当时,人民警察不履行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的职责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于是2000年4月21日,阆中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中止诉讼的裁定。
此后,李茂润将索赔金额增至到364万元。
为此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问题的请示》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于2001年6月26日向四川省高院做出批复:“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2001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将“答复”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向全国发出公告开始施行。
9月4日上午8时,阆中市人民法院人山人海,民事审判厅座无虚席,农民李茂润状告阆中市公安局不作为一案,再次开庭。在上午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进行了举证、辩证之后,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阆中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被告赔偿原告医疗(含护理、鉴定、就医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财产损失等费共计19751.32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的阆中“疯子追杀案”、阆中“民告官案”就此告一段落。
人民法院判决后,李茂润认为此判决的赔偿金太少,因此他将向南充中院提起上诉。陈勇 冬妮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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