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文定) 一香港男子和深圳一打工妹相处一年后,花18·8万元港币付首期在深圳买了房子,准备与她生子,并在房产证上署了该打工妹的名字。谁知买房不到两个月,打工妹发现男子在香港早有妻室,于是愤而提出分手拒做二奶。事后这名男子将打工妹告上法庭,要求索回房屋,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以“房屋的首期款是原告借给被告的借款”为由,一审判决香港男子胜诉。
“他买房给我,实际上是想包养我,我发现受骗后与他分手,他就讨回原想用来藏娇的金屋。房产证上署的可是我的名字啊。”打工妹昨日找到记者称,她不服一审判决,已委托律师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隐瞒已婚事实买房藏娇事败翻脸告状索回房产
阿梅(化名)说,1998年9月她从湖南来到深圳打工,去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了香港男子林某,此后林某就常请她吃饭大献殷勤,并要求阿梅做自己的女朋友。为了表明自己没有妻室,林某每次到深圳,都要在深圳住上一晚。阿梅称,和林某交往了三四个月后,她觉得林某人还不错,“我想我找到了一个可以托付一生的男人了。”于是,阿梅于去年10月搬进了林某在渔农村居住的豪宅里,并献出了贞操。
这段日子还是相对甜蜜的,阿梅称,“每次外出林某总向他的朋友介绍我是他的太太”,后来阿梅催促要和林某结婚,林某总是推搪,不过答应买一套房子准备生小孩,给阿梅以安定感。
今年5月3日,林某在福田保税区选定了一套面积91平方米的居室。阿梅说,林某分三次用其VISA信用卡从香港转了18·8万元,交了首期购房金,剩下的房款以20年银行按揭交清。6月中旬,阿梅拿到了署有她名字的房屋入伙通知书。
买房后不到两个月,变故就发生了。阿梅在一个偶然的机会,发现渔农村那套房产的业主除了林某外,还有另外一个女人,“我和林某大吵了一顿。”林某当时承认这女人确实是他香港的老婆,而且他在香港还有一个儿子。
“我痛哭了一场,我对林某喊‘我不想做别人的二奶,我需要一个名分’。”阿梅说,林某见事情已败露,也吼叫着:“我什么都可以给你,甚至可以把所有的家产分成四份,就是无法给你名分。”
阿梅搬到自己妹妹家住了两天,冷静考虑后给林某打了个电话,要求分手。林某在电话里对阿梅说道:“只要你回心转意做我二奶,我马上再给你20万元现金,否则要把买给你的房子要回。”
阿梅说,她最后还是坚定了与林某分手的决心。没料到,半个月后,阿梅就收到了福田区人民法院送来的传票。
法院认定买房款非赠送行为律师称赠款成立上诉求改判
林某在诉状中称,“阿梅分三次向原告借款港币18·8万元,并由原告在其VISA卡经中国建设银行转账支付,作为阿梅购买福田保税区某豪宅的首期款。阿梅承诺一周后偿还本金及利息,但时至今日,阿梅背信弃义,分文未还,经多次催促仍不予理睬。”
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为被告支付大笔购房款必定有一定原因,被告不可能无故取得原告的大笔款项。朋友之间无故大笔馈赠有悖情理,因被告不能证明该款项是原告赠与的,所以原告主张此款为借款应予认定,被告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
阿梅收到《判决书》后傻了眼。“我和林某不是普通朋友关系,而是有同居关系的男女朋友。林某当初花18·8万元首期资金买房给我,这用来藏娇的金屋就该还给他吗?更何况,房产证上署的就是我的名字。”阿梅昨日找到记者称,她不服一审判决,已委托律师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定于11月26日开庭审理。
记者昨日试图联系林某采访,林某朋友称“林某在香港,没来深圳”。阿梅的代理律师、广东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龙厚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一审法官认为18·8万元首期购房款项是林某提供给阿梅的借款,但他认为这笔款应是赠款。龙律师说,首先,赠款关系的成立,只要赠与人愿意赠与和受赠人表示接受,并且该赠与行为已做出即可,并不在法律上要求具备诸如“符合情理”等条件。其次,对某一事实及其法律性质的认定,应以客观验证为原则,而不应采取逻辑上的反证原则。因此,他们提出上诉,请求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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