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本报接到一读者电话,这是一名年轻的女子,她向记者讲述了自己前一日在公共汽车上的尴尬遭遇,“当时车上人很多,起初感觉有人在背后蹭来蹭去时我还没有在意,可当我一躲再躲也摆脱不了时我发觉这个人是故意的,更可恶的是,他还装作一副道貌岸然的样子。没有办法,我只得提前几站就下车了。”这名读者想知道该男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性骚扰?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记者就这名读者的问题咨询了公安机关和法律界人士。
“性骚扰”女性受害者多
在我国,“耍流氓”一词曾经涵义广阔,几乎包含了一切异性对他人进行有性倾向的身体接触或语言侵犯。直到90年代,从西方传入的“性骚扰”一词才逐渐被认知。虽然性骚扰不仅仅是指男性对女性的性侵犯,但现实生活中,女性遭遇性骚扰的比例的确比男性高,受伤害的程度也相对比男性大。
公安机关如何处理
记者询问了数名公安机关基层民警。据他们说,在他们处理的所有治安或刑事案件中均未在相关笔录上出现“性骚扰”这个名词。也没有人到公安机关专门指控谁进行性骚扰的活动的。如果是一般性的骚扰女性可立案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以行政处罚。如果构成涉嫌猥亵、强奸未遂、强奸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者在和平区十四纬路派出所了解到这样一个案例:在今年夏天时,管内一名家长带着上中学的女儿到派出所报案称,当天其女儿在早晨6点多出门上学时,在楼洞中遇到一故意裸露下体的30多岁男子。十四纬路的几名警员在其曾出现过的地点蹲守,但一个多星期并没见其踪影。警方说,这种俗称“暴露狂”的行为只要有报案人指认、公安机关经侦查确认确有此上述行为的一般都以行政拘留处理。但很多次警方都遇到过,人抓到了,但没有受害人指认,结果又得放人的无奈情况。
用法律捍卫自身权益
日前,西安市一女子勇敢地走上法庭要求对其进行性骚扰的上司赔礼道歉,此案作为全国第一例性骚扰案引起广泛关注。但由于我国还没有关于性骚扰的明确的立法及举证困难,该女子的律师都表示没有把握。
记者就此咨询了法律界人士,他们表示:性骚扰在法律上一般表现为人格尊严被侵害,身体权受损害。虽然目前在法律上还找不到适合性骚扰的规定,但作为民事侵权的一部分,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这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举证,由于性骚扰具有隐蔽性,举证相当困难。所以广大女性在做好自我防范的同时还要增加一些有关性骚扰方面的知识,以维护自身利益。(本报记者李欣悦、王晓静)
名词:性骚扰
据《英汉妇女与法律词汇释义》解释,当一个男人对女性提出不受欢迎的性需要,或想获取性方面的好处,或对其做出不受欢迎的“性”行径,并预期对方会感到冒犯、侮辱或惊吓的话,他就已经构成了对女性的性骚扰。它是性歧视的一种形式,包括语言、身体接触以及暴露性器官等。是性伤害的一种形式和性暴力延续的一部分。性骚扰在生理、心理和感情上都会给对方造成极大的伤害。
法眼:下流必究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此外,根据今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有关规定,公民的身体权、人格尊严权受非法侵害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假如公民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遭受性骚扰,自己的人格尊严和身体权受侵害了,是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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