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林(化名)今年19岁,是阜新市某高中女学生。1999年,酷爱音乐的赵林认识了沈阳音乐学院民声系学生20岁的张丽(化名)。一直想报考音乐院校的赵林便于1999年7月开始跟着张丽学习民族声乐和钢琴,赵林每隔半个月左右到沈阳,让张丽为其授课,放假则在其家中继续学习。据赵林称,去年8月份,她开始觉得嗓子不舒服有些沙哑,可是张丽没有停止授课。等到10月5日,张丽给赵林加大教学力度,并告诉赵林“唱开了就好了”。10月下旬,赵林到沈阳多家医院就诊,发现嗓子有水肿、充血、肥厚等病症。状告家庭教师教学方法不当
赵林认为正是由于张丽的教学方法不当,严重违背教学规程和方法,才导致了自己嗓子出现问题,不能报考艺术院校。此外,赵林认为沈阳音乐学院由于为张丽的教学提供设施,也应承担责任。为此,赵林将家庭教师张丽及沈阳音乐学院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3万元、交通费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并要求被告张丽退回学费1.5万元,上述费用合计10万元。昨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辩论:家庭教师认为其与学院均无责
原、被告昨日均未出庭,委托代理人分别坐在原、被告席上。庭审中,就原告的嗓音问题与被告的教学是否有因果关系、被告音乐学院是否应承担责任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被告的代理人辩称:原告认为自己嗓子出现水肿、充血等问题并失去唱歌天赋,没有有关专家的确认。被告辅导原告学习声乐、钢琴的方法完全按照其自己在音乐学院学习声乐的规程和方法,她用同样的方法辅导了多名歌手,有的已经考上了音乐学院,有的还拿到了奖项。此外,被告认为原告在1999年7月至去年10月与她学习声乐期间,并没有向她反映其嗓子有问题,原告的嗓子出现问题完全是她自己造成的,与被告无关,并对去年10月5日加大赵林唱歌力度予以否认。另外,被告的两名学生及教师穆某亦到庭为被告作证。据此,被告代理人认为原告所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诉讼。
被告沈阳音乐学院辩称,音乐学院对张、赵二人的教学关系一无所知,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的纠纷也与音乐学院无关。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晨报记者陈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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