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传真:性骚扰在美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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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9日12:18 青年时讯 | ||
性骚扰是一个敏感话题,尽管这个词出现在大众面前的时间并不算太长。 去年由Doubleday出版社出版,美国作家Clara Bingham和律师Laura Leedy Gansler合作的纪实书籍Class Action:The Story of Lois Jenson and the Landmark Case That Changed Sexual Harassment Law《集体诉讼:路易丝·简森的故事以及改变性骚扰法律的里程碑事件》,受到读者广泛的关注。 这部厚达400页的书籍,记录了美国第一例起诉“性骚扰”案胜诉的过程。原告路易丝于1975年开始到明尼苏达州的一个矿上工作,她是这个矿上的第一位女性员工。在工作中,路易丝不断受到骚扰:男同事们经常当面说一些黄色笑话(THE DIRTY STUFF),曾经有工头在电梯上强行吻她……等等。开始她不好意思去讲,同时也怕因此而被解雇。后来情况越来越严重,她向公司的管理层反映,没有引起重视。后来她知道有别的女工也有类似遭遇,她开始去图书馆查找资料,因为她不知道如何去说明这样的遭遇和感受。到1984年,她向明尼苏达州政府的有关部门起诉,用的还是discrimination(歧视)这个词。 直到1988年,路易丝和她的女同事们感觉不能再这么等下去,就请了律师向美国地区法院提出上诉,正式启用“Sexual Harass ment”(性骚扰)这个词。又经过长达近11年的申诉,出庭,到1998年底,路易丝和其他14名在这个矿上工作的女工,终于胜诉。路易丝得到了将近100万美元的赔偿。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美国因性骚扰引起的诉讼每年都有许多,从有关资料上不难看到这样的著名案例: 1994年,法院判决洛杉矶市政府水电部门付给一名曾经在其保安部门工作的女员工150万美元,作为对她在单位受到的性骚扰的赔偿。同时解雇了5个施行性骚扰的雇员,另有12名相关人员被停职。这名女工因为害怕失去这份工作,曾经一忍再忍,直到最后实在不能容忍,才辞了职,状告雇主。 1997年,位于纽约的一家中型安全系统制造公司赔偿6名女工75万美元。这6名女工状告该公司的两名区域经理对她们进行性骚扰。 迄今为止因性骚扰案件败诉,而引发的赔偿额最大的案件,是发生在1998年,日本三菱汽车公司在伊利诺伊州的制造工厂,该工厂赔偿了3400多万美元,以解决该工厂400多名女工对工厂的性骚扰起诉。这400多名女工起诉说,她们在工厂里经常听到黄色笑话,看到黄色图片,一些男工对她们作出下流动作,并强行触摸她们。她们多次向工厂的管理层反映抱怨,问题却长期没有得到解决。 最近的一个大案例是在今年4月份,美国知名的大公司———清洁用品制造商dIAL以1000万美元的金额,赔偿它的一个肥皂加工厂的90名女工集体状告该公司存在严重的性骚扰情况。尽管公司说他们也解雇了一些有这种行为的员工,但是却未能有效制止这种状况,女工们不得不联合起来诉诸法律。这场巨额官司,再一次引发了人们对这个问题的重视,尤其是给雇主们敲响了警钟:如果再不加强警觉性,不制定严格的措施和严格的监督管理来防范类似事件的发生,雇主必要付出惨重的代价。 上述这些数额巨大的官司,除了都是状告工作场所的性骚扰问题,还有两个共同点: 第一,诉讼时间漫长,其中最短的一个也用了将近四年时间。 这也有几个方面的因素:其一,也许是因为过去的法律中还没有“性骚扰”这个罪名,所以当路易丝第一次起诉时,她说她受到了歧视;其次是因为难以界定:许多被告都申诉说他们只是开玩笑,或者说是双方自愿的,甚至说原告先“挑逗”(比如说原告穿着过于暴露的衣服等);第三大概也是取证困难:如果不是反复地重复地行动,如果不是还有其他证人在场,如果没有留下物证。 第二,不仅状告当事人,用人单位也要负担赔偿。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明文规定禁止性骚扰,或者没有采取严格的措施防止这类事情的发生,或者在接到被骚扰者反映之后没有采取行动,不能有效地制止事情的继续发生,用人单位就要承担赔偿的后果。 经过一系列有关案件的审理判决,美国最高法院于1998年6月作出决定,设立新的标准,这个标准规定:雇主(用人单位)有义务对本单位的管理人员不正当的、与性骚扰有关的错误言行负责,哪怕单位并不知道这些管理人员的行为。如果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对下属或同事进行性骚扰,并因此影响到被骚扰者的正常工作,都被视作是很严重的事情,单位必须严肃对待。 在如何界定“性骚扰”,有关方面也下了定义:“unwelcome conduct of Sexual na ture”(不受欢迎的带有性色彩的言行),包括“unwanted touching”(不情愿的触摸),“undesir able or offensive”(令人反感和冒犯的言行)。法律规定了当这种带有性色彩的言行不被另一方欢迎(接受)的时候,它就是不合法的。 鉴于法律的严格规定,和公司(单位)巨额赔偿的教训,现在几乎所有的用人单位都把“禁止性骚扰”写进了公司的规章制度里。公司把有关规章印成小册子,人手一册。公司还对所有员工进行培训,介绍什么是性骚扰,如何避免性骚扰,如果遇到麻烦如何报告等等。所有的员工都要签名表示你读过这些规章,接受过这样的培训。对于管理阶层,公司更是要专门给他们培训,讲明公司的规定,讲解如何避免类似事件发生,以及当你管辖的范围内发生这一类问题时,应如何解决。 在新员工报到第一天的入职培训上,培训人员通常还会告诉新雇员,公司不鼓励下级与直接的上级约会、谈恋爱,如果双方确有感情这方面的发展可能,一方必须离开单位。否则,万一日后恋爱不成,一方反告另一方“性骚扰”,公司可能要承担的责任就大了去了。 作者甘露,毕业于北京大学中文系,在美国留学工作十余年,现居美国,为本刊特约撰稿
两性学堂--掀起夏日阳光中的爱欲狂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