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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北京首例“性骚扰”案开审专题 > 正文

五大悬疑缠绕京城首例性骚扰案(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7日10:24 千龙新闻网


雷曼(中)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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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龙网记者仇玉平6月6日报道]6月3日,北京首例性骚扰案经过两次延期,终于开庭审理。在法庭上,被骚扰者雷曼向法庭提交了部分证明材料,而被告代理律师没有提出任何反驳材料,但对雷曼提交的材料几乎全部否认,甚至认为99%是不真实的。

  到6月5日,雷曼性骚扰案又起变故,被告焦某向海淀法院也以名誉侵权为由提起反诉,并正式立案。6月6日,案件再起风云,中午雷曼在自己家里召开新闻发布会,向所有记者
亮出了自己的全部证据,文字资料,录音磁带,50多份资料让雷曼信心百倍:焦某的反诉,无所谓!

  案件显然进入了证据交锋的时候了,究竟雷曼的胜率有多大?焦某的反诉又能否成功?而对于案件更深层次的思考是人们迫切地想知道:这个案件是刑事还是民事案件?雷曼今后的生活将会怎样?在许多人看来她的这种勇敢行为能为中国性骚扰立法起到促进作用吗?

  被骚扰女性胜诉机率几何

  雷曼诉性骚扰案,刚一出来就受到广泛关注,许多人在表示赞赏其勇气的同时也对她能否胜诉表示了担心,毕竟性骚扰案取证太难了。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黄福宁说,性骚扰首先难于界定,目前的法律也没有对此具体详细的规定,因为性骚扰发生往往都在特殊隐蔽的场合,绝大多数都是两个对立方单独相处的时候,这种情况下,如果受害方向法院起诉,由于提供不了证据,法院就很难支持,而发生在西安的首例性骚扰索赔案,就是因为不能收集到有利的证据而败诉的。

  其次,认定性骚扰应该有一个多重的标准,比如外国因为他们对性的看法比较开放,而我国就比较保守一些,所以在国外较为平常的亲吻、抚摸在国内就有可能让女性无法忍受;另外就算在国内也要因人而异,比如一些思想开放的女性,平时打打闹闹惯了,有时一些小动作,可能对方不会在乎,但是如果思想保守而又关系不好的话,就有可能被认为是性骚扰。

  但对于这一点,记者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玉胜那里却听到了不一样的说法,他认为:“性骚扰案件在取证上确实很困难,因为性骚扰往往是发生在两个人之间,很难认定。但是我们应当认识到,很难认定并不是不能认定,技术问题应该是可以解决的。”

  他举例说,强奸案件也是两个人,受贿案件也是两个人,受贿案件中的行贿、受贿可以认定,强奸案件中的强奸与被强奸都可以认定,所以性骚扰也可以认定。“但是具体到个案,怎么认定,需要有关部门制定明确的规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唐灿也指出,取证问题不仅是我国的问题,也是世界性难题。美国在性骚扰方面的法制建设比我国完备得多,他们也同样面临着这样的问题,但是他们并没有因此就不对这个问题加以规范。首先他们在法律上明确性骚扰是什么,并且规定性骚扰是侵犯了人的基本权利。这样在诉讼的时候,就不会没有对应的法律。

  而现实中的例子似乎正在验证韩教授们的观点,重庆市一位副厅级领导因不断对一名女下属性骚扰,日前已被有关部门免职。该领导除将电话打到女下属的手机、办公和家庭电话外,还向这位女下属打传呼近300个,倾诉相恋之情。尽管女下属多次正告其别再骚扰,对方却不以为然,以至女下属不得不拆除办公内线电话。这位女下属愤然向有关部门举报,通过调查发现情况属实。

  被告为何反戈一击提起反诉

  6月5日,被告焦某的代理律师向海淀法院提请诉讼,以名誉侵权遭受侵害为由要求法院判决雷曼赔偿人民币5000元。对于反诉雷曼,焦某的代理律师赵永煊表示:“我们非常有信心。”他告诉记者:“我们已经收集了不少证据,主要是四月份,在五一之前的。”他说这些证据都是通过中央电视台等电视媒体雷曼接受采访时的说法。

  6月6日中午,雷曼在自己的家里召开了一个简单的新闻发布会,把自己的“秘密武器”全部亮在了记者面前:50多份证据摆满一屋子,包括文字材料和电话录音材料,主要用来证明自己在性骚扰、劳动就业、精神损害方面受到了焦某的侵害。对于焦某的反诉,站在证据面前雷曼说:“无所谓!”

  雷曼认为,焦某反诉是一种正常的反应,但他反诉的理由完全不能成立的,“因为证据表明根本我没有侵害他的名誉权,他也没有受到一丝一毫的损害,他还在方正奥的公司当领导。”况且,“法官都已经说了,媒体的报道是不能作为法庭证据的。”因此雷曼充满信心地表示:“他的反诉我完全没必要担心。”

  你告了我,接着我又以几乎同样的理由告你,究竟谁胜谁负?“这就要看证据的较量了。”北京市方远律师事务所的成律师说,一个以名誉侵权为主要内容的官司,尤其是性骚扰这个方面的,嗅觉敏锐的媒体往往会把开原告的情况和说法发布出来,因为完全是个人的看法,有可能比较偏激,如果最后法庭没有认定这些说法,尤其在电视等视听媒体上的观点。那显然就对被告造成了名誉侵权了。

  成律师强调:“仅仅这样反诉是不能成功的,焦某还要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因为雷曼的话而受到了损失,如个人评价降低、精神受到损害等。”

  “实际这是某种循环因果的关系。”成律师分析到,如果雷曼最终胜诉,证明所诉焦某行为属实,焦某的反诉自然失败,如果雷曼败诉,则焦某反诉有可能成功。还有一种可能是双方都因证据不足而同时败诉。

  案件应定性为民事还是刑事

  无疑,性骚扰会给受害者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其中最主要的影响是造成心理伤害,而且这种伤害带来的影响是持久的,为今后的生活埋下深深的阴影,因此见诸报端的性骚扰官司都提出了民事索赔。

  所以正如人们所想象的那样,雷曼在这次官司中提起的也是民事诉讼,但她在庭审中又提出被告对她进行过猥亵、侮辱、诽谤、指使殴打,实际上已经构成刑事犯罪。但被告律师却称这是民事范畴的案件,不象雷曼所说涉及刑事内容。

  但专家告诉千龙网记者,性骚扰不仅仅涉及民事内容。“无论是民法还是刑法对性骚扰都有相应的条款。”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更生明确地指出:“关于性骚扰,民法通则虽然规定得比较笼统,但是涉及到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有些条款涉及到了,特别是新修改的刑法,有些条款比以前要具体得多了。”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也有相类似的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的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特别是新颁布的《刑法》第237条的规定比较具体:“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晓琳把性骚扰分为两个层次,使用了暴力或胁迫手段的性骚扰行为是第一个层次,完全可以按照刑法第237条的规定来定罪量刑;用语言等方式进行的性骚扰不一定构成犯罪,但至少是违法的,可以依照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单位的行政规章来处罚。

  对雷曼一案,专家认为,诉讼强调证据,如果雷曼要提请刑事诉讼,在中国目前证据制度不变的情况下,就必须拿出确凿证据才行。

  被骚扰女性如何面对未来生活

  在我国,性骚扰案件的审理除了困扰于法律制度外,还遇到了传统道德的约束,一些人认为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既然是性骚扰,那么受害人一定是过于招摇。这种道德和社会舆论的压力迫使一些受害人忍气吞声,当她们勇敢站出来时就不得不面对世俗眼光的巨大压力,生活因此而改变。

  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北京一位离婚带着女儿生活的女技术员,遭到院里一男领导的骚扰,不断向其提出性要求,遭拒后,竟利用职权停止其工作,停发她的工资。她要求调走,领导却不给转档案,还到她的新单位散布流言,污蔑她作风不正,企图使这家单位拒绝接收她。

  山西一位女电话接线员,每当她单独值夜班时,领导就来骚扰她,她走投无路自杀过三次,都被救活,但男上司仍然不放过她。特别令她心寒的是,父母、男友及单位的女同事都不同情她,反而谴责她太“轻浮”。

  对于雷曼而言,这样的经历也一度发生。6月3日案子开庭时候,雷曼的妈妈就坦陈,开始家里不太支持雷曼,都认为忍一下或者找公司领导私下解决就行了,社会也不理解,很多朋友都打电话表示疑问。“当时雷曼太压抑了,给她造成了很大伤害,在想起来如果雷曼那样继续下去,后果不堪设想。”雷妈妈说。

  雷曼的事情经过媒体报道后,情况有了转变,“对雷曼诉讼行为给予理解的实际上还是大多数,有许多人打电话到家里表示了对她的支持。”雷曼父母也意识到,性骚扰侵害了自己女儿的人身权利,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因此也积极行动起来帮助女儿。

  “当一个人认为自己的生命尊严受到了侵害,从而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讨回公道的时候,他人应给信心和勇气,而不是给她生存的压力。”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专家周孝正教授这样认为。

  千龙网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持张教授这种观点的人越来越多。在中关村上班的一位程小姐也认为:“我觉得性骚扰在现实生活中真是挺普遍的,为讨公道把自己的隐私讲出来,在如今的现代社会并不是一件羞于启齿的事,更何况雷曼走上法庭,实际上不也是为那些遭受性骚扰的人提供样本,为她们将来走上法庭讨回公道扫平道路吗?”

  一个回归理性的社会舆论环境社会正在给雷曼等人提供足够的心理支持。但雷曼不甘忍辱挑战上级“较真”性格是不是为她以后的求职设置了障碍呢?“挺住这么的压力,四处奔走寻找证据,她的这种坚强和韧劲是不一般的,而且为了某种权益这么认真,相信她在工作上也是一样的执着,一个有眼光的企业是能够发现这一点的。”周教授和程小姐对雷曼以后的生活表示了充分的乐观。

  京城首案能否为立法提供参考

  在1999年和2002年的全国“两会”上,都有代表委员提议为性骚扰单独立法,但许多法学专家认为,目前,大量拐卖妇女、强奸、家庭暴力等显性犯罪行为尚得不到有效遏制,对于性骚扰这样一个仅限于精神损害而没有任何实质性伤害的问题,还不到立法的阶段。

  就连中国首位提出关于性骚扰立法问题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癸尊也承认,立法惩罚性骚扰行为,除了举证、法律的适用、量刑的量化标等方面的问题外,“应该对不同类型的人再做一些调查。一来看条件是否成熟;二来看社会需求是否强烈到了必须尽快立法的地步。”

  “实际上这反映现在性骚扰立法止步不前的症结所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玉胜对这种说法表示了反对:“中国性骚扰立法,首先需要解决的应是观念问题,障碍首先来自法律界,在观念上不认为这是什么重要问题,还没有把性骚扰问题的立法提到非常迫切的议事日程上来。”

  韩玉胜教授告诉记者,美国4名加利福尼亚妇女因为在工作时经常受到男上司和同事利用低级下流的语言、玩笑和触摸等手段实施的性骚扰,提出赔偿要求后得到220万美元的赔偿金,其中一位获得了130万美元的赔偿。这是美国有史以来发生的未经法院审判而达成的数额最大的赔偿协议。这场性骚扰赔偿协议的成功与美国司法界对性骚扰问题的强硬态度有直接关系。

  “雷曼的出现,将给中国性骚扰立法带来一个非常好的激活效应。”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专家周孝正教授指出。雷曼的行动通过媒体的广泛传播,再次将法学家们的眼光转移到了性骚扰方面来。而且她的行动也会影响和促进那些在性骚扰面前忍气吞声的人,使她们积极地站出来寻求法律帮助,从而提醒社会各界,性骚扰已经是一个相当严重的问题。

  “不但如此”,北京法正律师事务所的柳菲律师说,“雷曼的诉讼行为还为性骚扰立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立法需要大量的典型案例和数据,目前可供参考的案例太少了。”

  在对雷曼性骚扰案件进行分析时,我国著名民法专家、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寇志新教授认为,我国应该尽快制定“民法典”,对性骚扰侵害公民人身权利进行一些具体的真正有操作性的规定,并且在保护妇女儿童的专门法律中增加相关的细化条款。随着法律的完备细化以及可操作性的增强,妇女的权益和尊严才能得到保证。

  寇志新教授还建议应及时建立相应的制度框架,比如要求大公司一定要建立专门的针对性骚扰的制度,包括制定规则,培训制度,投诉受理机构和投诉程序,等等。一旦公司发生了性骚扰案件,公司也要负连带责任,因为公司没有创造一个公平的无伤害的环境。这种做法的意义就在于,它明确地表明了企业对这一问题的立场,向员工传达出这样的信息,他们在这方面的权益是受到保护的,肇事者是会受到惩罚的。这种做法至少对防范性骚扰是有益的,也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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