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险”是保险还是“造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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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0日16:08 北京晚报 | ||||
“是否能够给酒后驾车者提供保险?”这些天,这个话题引起了保险行业的一场大讨论。据了解,“酒后驾车险”这个新险种可能在今年进京。日前,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各大保险公司和事件的“当事方”—天安保险公司以及一些专家和市民,各方观点可谓针锋相对。 上周,有媒体报道,天安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推出了一款“惊世骇俗”的保险产品———“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这是总部设在上海的天安保险公司在沈阳推出的一种车险附 北京保险公司我们不会推出相应险种 “我们肯定不会把酒后驾车纳入保险范围,该附加险的标的是否合法本身就存在争议。”北京一家保险公司车险部经理的观点代表了北京绝大多数保险公司的态度。 保险公司认为,推广这一险种会把保险公司自己推进死胡同:其一,把酒后驾车纳入保险范围可能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风险;其二,该险种容易引发社会舆论的反对,有纵容酒后驾车之嫌,推出这个险种会对企业形象不利。 另据记者了解,在上海、南京等地这款保险产品也无人喝彩。天安保险上海分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目前上海还没有一例投保的人。他分析说:“这大概是因为酒后驾车时撞伤人,或是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可以通过此险来减轻损失,但如果不幸撞死路人的话,一样要被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这时,此险种就显得并没有那么重要了。” 反对者酒后驾车险违法 酒后驾车险的推出引发了一场争议,反对者认为,保险公司推出酒后驾车险,按照合同自由原则,这种两厢情愿的事情似乎不应受到指责。但是,与合同自由相对应的,是合同合法原则,即合同的成立必须以合法性为基础。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我国保险法也重申了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正是基于合同合法原则的考虑。而我国的交通法规规定严禁酒后驾车,此保险产品承保酒后驾车后的肇事损失,这本身就违法。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副教授付立忠认为,即使法律没有明令禁止为酒后驾车投保,但依照《民法通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酒后驾车投保对不特定的人的生命、健康、财产构成了威胁,从目前看,大多数人都反对这种纵容酒后驾车的保险合同,只有个别喜欢喝酒的司机对此持支持态度,应该说这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付立忠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交通肇事司法的解释,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30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又无能力赔偿的肇事司机,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而保险公司每次事故损失责任的最高赔付限额为25万元人民币,使那些酒后驾车肇事的司机很容易赔付损失,从而逃脱刑事法律的制裁,这变相导致了一些人可以肆无忌惮地酒后驾车。 天安保险公司我们挺冤枉 “说实话,在这个险种推出之前,我们预料到会引起一些市场反应,但没想到反响会如此强烈。”天安保险公司一位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觉得很冤枉。”据了解,这个保险产品去年年底已经中国保监会审批,于今年2月推向市场。天安方面表示,“酒后驾车险”在国外已有先例,“我们的保险条款就是借鉴了国外一家保险公司的条款制定的”。 这位负责人说,虽然这个险种已经引起了全国媒体的高度重视,但是至今很少有媒体把这个险种说清楚。“这个险种实际上只对酒后驾车肇事第三者———也就是被撞伤者提供保护,而对于酒后驾车者和肇事车辆不提供任何赔付。”说“酒后驾车险”会纵容酒后驾车现象的泛滥,这位负责人持不同看法:不会有人因为上了这份保险就会肆无忌惮地酒后驾车,因为这是要受到法律严惩的——而且也并不是上了保险就能免责的。这位负责人说,当时推出这个险种的初衷是因为很多在酒后驾车案中受害的第三者由于拿不到应得的赔款而得不到很好的医治,“在我国历年的车险产品中,酒后驾车肇事在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中一直是属于除外责任,第三者受到的损失只能由酒后驾车的肇事者自己负责赔偿。我们认为,酒后驾车的行为固然是国家法规明令禁止的,但酒后驾车肇事给第三者带来的伤害却是客观的,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补偿,势必会给第三者本人和家庭带来巨大的不幸,继而可能造成社会问题、引发社会矛盾。”至于现在引起各方争论,他们表示将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随时调整完善这个险种。 记者从保监会获悉,今年天安保险公司将在北京开设分公司,天安保险表示将不排除在北京推出这个险种。 市民观点到底是保险,还是造险 “你会买酒后驾车险吗?”一位市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反问道。“大多数守法司机都会认为根本没有购买的必要。真正肯掏2000元保费投保的,通常是那些喜好喝酒的司机或经常需要应酬而酒后驾车的人,这些人本身就可能对酒后驾车的行为缺乏控制,虽然他们也不想出事故,可上了这道险,难免会更加放松对酒后驾车的警惕。应该说这些司机的酒后驾车行为在投保后不会得到控制,反而可能形成放纵的态度。”这位对“酒后驾车险”持反对态度的市民认为,“酒后驾车险”和“盗抢险”等险种虽然同样是针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险种,同样是保障受害人而非肇事人利益,但在性质上明显有区别:“不能排除‘酒后驾车险’与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的可能,而‘盗抢险’则明显不存在这种因果关系。”“这就形成了一个悖论,一方面,在酒后驾车造成的交通事故中被害人的经济赔偿得到了保障;但另一方面,全社会不特定人群遭遇酒后驾车肇事的安全风险增大。两种利益相权衡,很难说酒后驾车险在总体上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 专家观点这个产品至少有三个漏洞 著名保险问题专家、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介绍说:在国外也有类似的险种,但属于强制保险,买车人必须上,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安排的保险项目,不采取商业经营的方式。一旦因酒后肇事,造成第三者受到侵害,第三者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国外对于酒后驾车的保险产品还有两个补充规定:没有绝对免赔额,保险公司实行追偿制度。而天安保险公司的这一保险产品从设计思路上显然存在三个漏洞。“天安这一事件的出现也是好事,希望能够通过此事加快我国强制保险的立法进程。” 这三大漏洞分别是:首先,天安的这一保险产品规定了30%的绝对免赔额,其余的部分将由受到伤害的第三者向肇事人索取。按照目前的情况看,这一过程可能会很烦琐甚至漫长;其次,肇事人没有相应的经济制裁,在国外,保险公司在先行对第三者进行赔偿后,将依法向肇事人追偿,肇事人不仅承担法律制裁,还要承担相应的经济制裁。而取消了经济制裁,就很有可能助长不良习气;第三,在国外的同类产品中,保险对象仅限于第三者。而天安的这一产品,保险对象扩大到同车乘客。将保险对象扩大化,这不利于约束肇事者的行为。无论是出于公共利益还是自身利益考虑,同车乘客都有义务制止酒后驾车行为。本报记者 马佳 邱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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