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晚报评论:空姐慎杀&刘涌免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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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7日16:46 北京晚报 | ||||
霍雷 近日媒体刊登的两则新闻引起了笔者的注意,一则是本报警法新闻版报道的北京法院倡导“慎杀”,一名空姐杀死男友,但由于其男友隐瞒已婚事实,有过错在先,北京市高级法院将空姐由死刑改判死缓,北京法院强化“慎杀”观念得到众多法学专家的称赞;另一则是《外滩画报》对沈阳黑帮头目刘涌改判死缓提出质疑,报道认为,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 同是死刑改判死缓,舆论的反应却如此天差地别。对于死刑,在法学界和社会上已经争议很久,究竟是“该杀就杀”,还是“能不杀就不杀”,可能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看法。但就此两个案件而言,社会舆论之所以有如此之大的差别,笔者认为,其关键并不是人的生命权该不该剥夺的问题,而是法院的改判是否“师出有名”,法院的审判是否置于阳光之下。法学家之所以赞赏“慎杀”空姐,是因为空姐的男友有过错在先,而且对于这种因家庭和感情纠纷及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主观危险性的反社会性不大;而在刘涌一案中,辽宁高院并没有明确改判的原由,只是语焉不详地说,“鉴于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从刘勇为头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至2000年7月初被沈阳警方打掉,在4年半时间里,作案47起,致死致伤42人,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无论哪一样,都恐怕很难让刘涌免除一死,而所谓的具体情况,又不肯摆到桌面上,难怪会引发人们对改判内幕诸多的猜测。 像辽宁省高院这样笼而统之的判决词,在各级法院的判决书中并不鲜见,不知是出于“特殊保密工作”的需要,还是法院觉得法律就应该掌握在法官这样的专业人士手中,如何判决,为何判决,没必要告之于普通百姓。不过,各级法院的领导们应该明白,尽管判决书可以写得含含糊糊,但对于法律意识越来越强、法律知识越来越多的公众来说,判决是对是错,绝非一纸判决书所能糊弄的。到最后,受损失的只能是人们对法院的信任和法官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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