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我们需要健全有效的新闻自律机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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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8日12:57 南方都市报 | |
作者:陈力丹 舆论监督本身也需要监督,如果没有适当的制约,无论什么权力,即使具有无可质疑的正当性,也会变得压迫人和剥夺人。 传媒的力量应当在于它自身的影响力。减少传媒对权力的依附,只以自身的影响力和 新华社9月26日发出两条电讯,报道了本单位四名记者在山西繁峙“6.22”特大矿难事故报道中接受当地负责人和矿主钱财的事实,并公布了对他们的处分决定。这类事情本身已不令人感到新鲜,但新华社和驻该社的中央纪检部门及时严肃地处理了当事人,自我曝光,并向社会作出恪守职业道德的承诺,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这一举动作为新闻界的新闻,应算是一件颇为震动的事情。 在舆论监督方面,我国的传媒比任何国家的传媒都具有更大的话语权。许多违法分子或渎职官员不怕正常的组织系统举报,却怕传媒曝光。这是由于我国的传媒拥有一种无形的特殊权力。我国的传媒都是国有资产,现在虽然在经营方面具有企业性质,但在政治属性上,相当程度上仍然是某一级党政机构的一个部门。舆论的监督,在我国基本上是由传媒代表舆论进行监督;中央或上一级传媒的监督,特别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对下一级来说,权威性很大。由于这种监督具有党政权力的补充和延伸的性质,加上传媒反应迅速、公开性等职业特征,对被监督者造成的精神压力很大,迫使他们必须面对被动员起来的舆论,作出回答。因而,传媒的记者虽然不是公务员,但是手中掌握的发稿权一定程度上变成了某种“权力”,那些违法分子或渎职官员并非怕具体的“无冕”记者,而是怕记者为之服务的传媒所挂靠的党政机构。既然记者拥有这种无形的权力,于是收买记者的行为与其他各种形式的“权钱交易”,其性质是完全一样的。 社会所以需要舆论监督,本质上在于各级官员和企业领导人腐败、越权、渎职等等。于是传媒出面监督。但是传媒也是社会的一部分,传媒监督是要由具体的新闻工作者来执行的,人是有私欲的,需要行业内部的监督机制来遏制。否则,这个社会就会出现混乱。因为所有当事方都在违法,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越权,一旦恶性循环形成,社会危机便会到来,这是谁也不愿看到的。因此,舆论监督本身也需要监督,如果没有适当的制约,无论什么权力,即使具有无可质疑的正当性,也会变得压迫人和剥夺人。 现在对传媒的监督,大的方面已经有很多了,例如政治导向方面有各级党组织的宣传部,经营方面有国务院的法规及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的行政规章。问题出在没人执行上,各种有偿新闻,包括记者接受贿赂,法规和规章都有禁止条款。对记者的监督主要依靠传媒自身来执行,然而传媒本身也是利益单元,因此,对传媒法人的渎职也应有追究的机制。从传媒自身检讨非职业化问题,是目前可以做到的一件事情,这可以使舆论监督中少一些谋私利的事情。 然而,更多的问题出在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方面,我国传媒的职业道德意识明显缺乏,记者“赶会”拿红包并非特殊现象,免费看戏、看体育比赛和旅游等等也司空见惯,因而发展到像这四名记者那样,收受较大数量的金钱,并不令人惊奇。令人感到奇怪的是,这样的现象为什么长期存在而得不到遏制。在这一领域,缺乏有效的执行机制,尽管早在1991年就有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但是一次全国性的调查表明,有近半数的新闻工作者不知道它的存在,当然也就谈不上遵循它了。一个健全而有效的自律机制,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字面上的准则,这是当前我国传媒界亟需的。新华社这回动真格的了,那么其他较为普遍的收受金钱数额较小的行为呢?其他更隐蔽的与记者发稿权进行交易的行为呢?新华社领导机构能够做到严肃处理自己的记者,如何从制度上保障其他传媒的领导机构也能够这样处理自己的违法的记者呢? 从另一个角度看,我国传媒记者拥有的“权力”应该是“权利”,传媒监督所以具有正当性,在于传媒服务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利。如果传媒不承担这种服务,监督也就失去了效力。传媒的力量应当在于它自身的影响力。减少传媒对权力的依附,只以自身的影响力和自身组织的功能来实行监督,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方面的腐败发生。当然,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也不可能完全避免记者接受馈赠,但至少多数记者会提高职业道德水准。 这个水准的一个基点,就如一位美国传媒道德研究者所说:“所有新闻工作者都必须认识到,赠品不是礼品。它们是投向新闻决策的糖衣炮弹。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的伦理规则将这一点陈述得很清楚:‘新闻工作者应当拒绝接受赠品、恩惠、酬金、免费旅行和优待,避免兼职、担任政治职务和公职,此外,如果有损新闻诚信,新闻工作者也应当避免为社区团体服务。’拒绝赠品是帮助这一职业重获尊重的小小代价,而此行业必不可少的就是尊重。”(罗恩·史密斯《新闻道德评价》458页。新华出版社2001年中文版)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博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