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在校大学生结婚触雷 学生婚姻前景如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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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5日06:49 天府早报 | |
国务院颁布的新《婚姻登记条例》自10月1日实施至今已有14日,在适应这个新条例的过程中,一些问题初现端倪,一些观点激烈交锋,一些说法激荡视听。 昨(14)日上午,本报独家策划的“新《婚姻登记条例》圆桌说法”座谈会上,省人大法工委、省民政厅、省妇联、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妇幼保健院……来自社会各界的嘉宾们激情解读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与热心读者一起论坛说法,观点交锋。 对新条例取消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变化,嘉宾们观点惊人一致,都认为是一种进步;对取消婚检一条,则观点对撞,看法各异。 圆桌说法 条例VS校规 在校结婚“触雷” 考验她的理性 “圆桌说法”上,本报读者代表中一位外表文静的年轻女孩突然语出惊人,论坛进入沸点。22岁的刘敏(化名)是成都某高校的在校大学生,今年即将毕业,她的男友则还在大三继续学业。刘敏说:“我们的感情很稳定,各方面的条件我们都觉得很合适,也觉得应该最后能走到一起。”她认为,新条例从某种程度上宣布了结婚自由,那么大学生也可以自己处理这件纯属个人的问题。面对专家学者,这个漂亮的女生勇敢提出了结婚申请。但同时她也有顾虑:学校将如何看待他们的选择?会不会给男友的学业带来不利影响? 四川首个提出结婚申请的在校大学生突然现身,此种行为如何界定,学生婚姻前景如何,日后又有怎样的变数,专家学者观点精彩呈现,他们从各方面为刘敏分析和“支招”。 法律上允许 李良登:按照新条例内容,只要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女都可以申请结婚。登记机构无权过问申请人的职业身份及个人隐私,因此对于刘敏的申请,按照法律条件可以给予承认,并允许结婚。以前结婚申请上还有当事人简历,现在一律取消,只保留身份证号和姓名、性别等基本信息,当事人是否是在校大学生,我们根本无从知晓,也无需知道。 江建明:虽然法律上允许结婚,但国家教育部又有规定,在校学生不允许结婚,这在多数学校的校规校纪中也是“雷区”,一旦触犯将责以严厉处分,而这样的结果需要自己面对。 范安彬:新条例免去了开具证明等程序,如果在校学生结婚,校方肯定无法知晓,也无从干预。 应理性面对 如果发生学校因学生结婚而开除学生的情况,王强和几位专家“支招”:学生可以采取起诉等法律手段进行维权,但至于最终如何解决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有关法律判定。 胡光伟:大学生在校期间如果言行谨慎,不公开招摇,保持低调隐秘,学校也许就永远无法察觉,学生婚姻也将继续,也许毕业时,学校都不知道你已结婚。权利在自己掌握中,虽然法律没有阻拦,但作为大学生自己应该有所阻拦。因为学生毕竟没有经济基础,连起码的生存都还存在问题,理性地选择婚姻也许才是最好的办法。 高校态度 对这种新情况的出现,校方如何应对?在成都高校中,记者收集到一些观点。在采访川师大有关部门时,面对敏感问题,学校教务处没有正面作答。学校宣传部转达了教务处的说法:虽然并不了解其他学校的观点,但川师大并没有把大学生结婚提上议事日程,还没有开始讨论这个问题。 会后,刘敏表示:“对法律上允许在校大学生结婚,我很高兴;专家们的观点,我也会有所考虑。” 圆桌说法 条例VS误解 想钻空子重婚?别忘还有《刑法》 10月1日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的第一天,从事家庭婚姻研究20多年的胡光伟特意做了一个现场调查,他来到青羊区婚姻登记处,只见大厅里新人打“拥堂”。他听到几位办证新郎凑在一起互相调侃:“新条例不需要单位开证明了,只要自己声明是不是单身,户口都不作数,这下安逸———你娃结两三个老婆都可以了!”当时胡光伟有点哭笑不得。他讲出的这一实例也让嘉宾们展开了一个新话题的讨论:单位不再开证明是否会导致重婚增多? 江建明:不会!一些市民之所以会产生这个错觉,是因为他们不知道法律规定还有重婚罪。 李良登:2001年通过并实施的《新婚姻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是一夫一妻制,如果有违背行为可以按重婚罪处罚。 王强:《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李虹:要认定重婚罪很难,我们妇联经常接到这类投诉:丈夫在外面有了第三者,对家庭对子女不再像过去那样负责。很多前来投诉的妇女欲哭无泪。 范安彬:最关键的在于要收集好充分的证据。至于收集证据的渠道,一是自己利用家用电器如录音、录像设备等;二是可以委托律师;三是可以请私人侦探。 李虹:如果他(她)与第三者办了结婚证,那还好说,这是直接证据嘛!但是,这么多年来,我只碰到了一例办了结婚证的。 王强:如果没有直接证据,凭邻居等知情人的证人证言也可以定罪量刑。他(她)只要以夫妻名义同居,附近的居民中普遍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这也是比较有力的证据嘛! 圆桌说法 条例VS法律 “艾滋婚姻”启迪法条冲突要改 散发着墨香的《天府早报》摆在嘉宾面前,正与人热烈讨论10日本报关于四川首例“艾滋婚姻”报道的胡光伟连忙一口气读完昨日本报的后续报道。“好!民政厅这个做法值得称道,既照顾了新条例的严肃性,又保全了婚姻另一方的知情权。” 邻座的李良登犹如通过了考试,面露喜色:“通过此事,我们获得了不少启发,现在我们对办理登记的新人都要善意建议其进行婚检,同时向对方介绍有关法律条文,把知情权的选择交给当事人。”此言一出,立即在嘉宾中引发了关于新条例中婚检规定与国家法律相冲突的另一个话题。 应该修改冲突法律 江建明:新《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强制婚检的规定,至少与两部国家法律相冲突,一是母婴保健法;二是婚姻法。由于新条例只是一个行政法规,而后者都属国家法律,从效力等级来看,国家法律大于行政法规,因此,解决这一冲突的办法只能提请全国人大启动监督程序:要么修改新《婚姻登记条例》,要么修改与之相冲突的两部法律。 胡光伟:我个人认为,应该修改这两部法律。新条例取消强制婚检是让准备结婚的当事人对自己的事负责,它体现了社会进步,是符合时代潮流的。而两部法律分别于1994年和2001年制定,其中的某些条款已显滞后。 范安彬:从依法办事的角度来看,由于国家法律的效力等级大于行政法规,所以该修改的应是婚姻条例。不过,取消强制婚检博得了大多数市民的首肯,说明它符合民意,从这个意义上讲,可修改两部法律。 取消婚检也有担心 江建明:强制婚检有它不尽人意之处:检查项目太多、收费太乱、部分地方的婚检重在收钱,检查只是走过场。 胡光伟:对!连人的身高、体重等都纳入了婚前医学检查的项目,这显然没有必要。 张志炎:误解!这是对我们的误解!根据卫生部出台的婚检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三部分,一是如身高、体重等体格检查;二是心脏、胃功能等体质检查;三是艾滋血样等专项检查。第一项并非必查项目,第三项属于当事人自选项目,愿意做才做。 李良登:新条例实施前,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居民之间的婚姻必查第三项,而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才是自选。 张志炎:新条例实施后,婚前医学检查有了很大变化,所有项目都由当事人自己选择,医院不规定必检项目,但自己上门来婚检的人数却大幅度下降,这一现象让我们很担心:长此以往,诸如艾滋病、淋病等传染病是否会传播得更快? 李虹:对!像《天府早报》报道的周小燕,如果不是前去婚检,她万万不会想到自己会出现这种情况。 胡光伟:这一点用不着担心,刚刚取消婚检的时候,肯定有大部分人不去婚检,这是正常现象。但是我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自愿婚检的人会越来越多,因为现在人们对自己的身体更加负责了。 江建明:尽管我没有完全理解新条例缘何取消了强制婚检,但是社会进步终究会促进法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顺便说一句,我省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四川省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已着手修改某些条款,其中包括对性病、艾滋病人不予进行婚姻登记的规定。 -新闻链接 重庆已有成功先例 今年10月初,一对在校本科生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成为重庆市第一对在校大学生夫妇。两人同读一所大学,趁着新《婚姻登记条例》的颁布实施,他们以联系工作为名从学校开出户口证明,偷偷跑到民政局登记。因两人已到法定婚龄,沙坪坝区民政局为他们颁发了结婚证书。这对大学生是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全国首例在校大学生夫妇,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 |